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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公司僵局:以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公司为例

  被告艾尔瑞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组建陕西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书,已因艾通卡业公司成立而自行失效,艾通卡业公司的章程已经取代了组建协议书,而成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以,原告要求终止组建协议已无必要。那么,股东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发起人协议是公司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的目的,约定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形成合意的书面文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签订发起人协议是为了使发起人依法对拟设立的公司,以及将来成为股东的股份认购人承担信义义务和落实发起人的合伙责任。公司章程则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行为准则。从内容上看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大部条款存在着交叉和重合,这是因为发起人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公司章程条款的预先约定,但是二者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享有的对未来公司的各项补偿和报酬请求权,发起人对设立中公司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则不出现在公司章程中;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定通常也没有必要规定在发起人协议中。发起人协议主要调整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之间关于公司设立过程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章程则是公司设立和存续阶段的行为准则。发起人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发起人之间的合意,并非要式法律行为;而公司章程必须包含公司法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否则公司章程无效,因而当事人的自治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而发起人协议则不是公司设立的条件。我国现行公司法仅在第81条中,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不要求股东订立发起人协议。由于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内容和作用不尽相同,因此,公司成立后章程并不能取代发起人协议。公司是依据章程和其他法定条件设立的,发起人协议并不是公司设立的依据。原告要求终止组建协议并不能引起解散艾通卡业公司的法律后果。解散艾通卡业公司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和程序进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艾通卡业公司成立后的正常存续过程中,原告作为股东之一自然不得抽回出资。然而如果公司不能正常运转,陷于瘫痪的绝境,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宣布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在了结了对外债务后,原告通海公司也当然可以通过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收回出资。这与公司存续期间,任何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并非同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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