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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败诉后的“积极作为”——回应王家林先生《指点迷津应符合事实》一文

  剖析 按照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法律的授权,我国从财政部到各省、市财政厅局先后都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在全国形成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开始对公共消费市场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国家行政权力,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始成为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旧法没有通过法定的方式明确授权对公共消费领域进行统一监管的组织,因此,旧法也就没有明确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监督部门,而有关的红头文件又不能与新法相抗衡。
  结论 由于新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突破了旧法监督机制所存在的严重缺位状态。因此,倘若财政部门不受理工程投诉案件,很容易遭遇行政不作为的诉讼。然而,各级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阻力较大,有关部门缺乏相互理解和彼此配合,这给财政部门提出了难题。
  【指点迷津5】
  执法中听证程序用过吗
  ■赋予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听证权,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促进依法行政和自觉守法
  表现 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是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较大数额的罚款、禁止交易、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指派专人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所作的陈述、质证和辩驳的程序。然而,法律实施4年多来,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案件都没有纳入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程序。
  剖析 《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听证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但作为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主体的财政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或采购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几乎都没有经过听证程序。
  其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刚刚接触到政府采购行政案件,尚未完全熟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和行政执法程序;二是政府采购法立法时还没有注意到此类案件的听证意义,国家财政部颁布实施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均没有将听证程序纳入各级财政机关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中。在政府采购违法案件中,一旦供应商的违法事实成立,必须同时被处以3种处罚,这是非常严重的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到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倘若不赋予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救济权,则有悖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
  结论 依照《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这一章节的内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许多情形下所遭遇的是数项行政处罚种类共同并处。在此情形下,应该赋予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听证权。实施听证制度有利于控制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和及时避免发生违法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核心制度。就我国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机关来说,应该关注一下行政处罚法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设立,对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来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改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减少和防止错误的行政处罚,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促进依法行政和自觉守法。
  【指点迷津6】
  投诉处理决定规范吗
  ■投诉处理决定应该针对投诉事项进行条分缕析、深入论证,有的放矢,阐明事理
  表现 从笔者分析的众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内容来看,政府采购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许多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违法事实不知如何援引法律,不懂行政执法程序,投诉处理决定书参差不齐。法律实施4年多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处理了大量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然而,目前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五花八门,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不是“缺斤少两”,就是轻描淡写,必备要件残缺不全,很少将投诉意见和争议焦点全面反映在投诉处理决定中,我们几乎看不到行政主体运用证据和法律,对投诉意见逐一进行阐述、肯定和否定。
  剖析 投诉处理决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特征是:第一,行政机关对与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裁决。需要说明的是,该民事纠纷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无关,但与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主要是采购主体与供应商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于现行法律明确将政府采购合同确定为民事合同,故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该属于民事纠纷,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该适用《合同法》,故这里也就排除了行政主管的范围,而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但在书面合同签署之前,缔结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属于财政机关处理。第二,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争议行使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第三,行政裁决是各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一旦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不管纠纷当事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承认,都不会影响投诉处理决定所应有的法律效力。对此,相对人如果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由于投诉处理决定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经得起司法审查,行政主体所实施的投诉处理决定应该具备相应的内容和形式要件,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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