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3】
财政部门对工程采购投诉是否受理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按照谷辽海同志的观点,财政部门对所有工程采购的投诉都应当受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我们知道,工程采购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有重大建设工程,也有一般的建设工程;有中央国家机关管的工程,也有地方政府管的工程;工程采购也有不同的形式和环节。正如前面所述,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对投诉的处理,按照现行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财政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不能随意插手。有些地方政府已经把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说工程采购真正纳入《
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供应商对工程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财政部门当然要受理。谷辽海同志不分具体情况,认为财政部门不受理工程投诉案件,很容易遭遇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案件的观点是不客观、不公正的。其作为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诉讼案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就没有区别重大建设项目和一般工程项目,没有区别重大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和一般货物的招标采购,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招标采购的一个分包——血气分析仪采购,当作一般的货物采购。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从国家发改委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得到了该分包招标采购的信息以后进行了投标,得知没有中标以后也向国家发改委作了投诉,说明该公司知道其投标的血气分析仪采购是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谷辽海同志却硬将其作为一般的货物采购来辩护,以达到指控财政部行政不作为的目的。现在,根据他的经验,又指点财政部门不受理工程投诉案件,很容易遭遇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案件。这样指点对不对,值得研究。
《
政府采购法》确实没有排除对工程采购的管辖,但是,鉴于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已经有了《
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也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所以《
政府采购法》有上述第
67条的规定。因此,指责财政部门对有些工程采购投诉主要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不受理为行政不作为,是错误的。
附件二:《六招点破投诉迷津》
针对供应商投诉争议和财政部门败诉案件增多的趋势,如何有效处理投诉案件已经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六招点破投诉迷津
来源于:中国财经报 04-25 08:46:43
【指点迷津1】
能直接到法院讨说法吗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表现 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不得不经过的程序,即必须首先经过的行政程序,法院才受理争议案件。根据现行立法,政府采购合同被认定为民事合同。
实践中,不论是各级财政部门还是各级人民法院,通常都认为政府采购争议案件必须由财政部门处理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近几年来,各地法院不受理政府采购民事争议的现象非常普遍,几乎均以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将供应商挡在法院大门之外。而各级财政部门也理所当然地全盘接纳了政府采购争议案件。由此而来,本来可以由法院处理的案件现在却蜂拥到各级财政部门。
剖析 剖析其根源,还是我国立法缺陷。而实践部门的做法则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供应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不可能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不论是
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新法)还是
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旧法),赋予供应商在救济程序中的法律规定均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通过怎样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什么样的途径进行法律救济,这些权利完全属于供应商。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法院,均无权剥夺供应商寻求救济的途径。
结论 笔者认为,倘若财政部门将投诉案件适当予以分流,势必会减少受案数量。财政部门接到投诉案件后,可以告诉供应商享有多元的救济途径,但不能拒绝接受投诉。
【指点迷津2】
两部法律究竟听谁的
■必须遵循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投诉案件
表现 我们稍稍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招标投标争议案件时,往往会同时适用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理。倘若存在这种情形,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财政部门会面临败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