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就业歧视符合经济法的和谐理念
经济法的和谐本质就在于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和谐。市场与政府(国家)是近现代商品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机制,共生于人类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中。其中,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原生机制,国家是维护社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外生机制。经济法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并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是一对矛盾体,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经济法在市场和国家这对矛盾体中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并力图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点,即实现二者的和谐,兼顾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发展。反歧视也应当在市场调节和政府管制间做到和谐,两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两者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共同作用于反歧视的治理行动中。
2、 反就业歧视符合经济法的公平效率价值取向
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不仅要为市场提供各种竞争的价值评判标准,激发市场主体奋斗的积极性,使生产活动有效率的运行,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而且还要力求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追求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和共同发展,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安全。寻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使二者达到最优组合,是经济法在面对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时所适用的一项原则。
反歧视的市场调节是以效率为价值目标,而政府管制是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取向,两者之间如何协调便成为反歧视调节机制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治理歧视,必须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国家必须有所作为,通过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就业歧视法》或《公平就业法》等反歧视法律体系,将公平与效率协调起来,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率,比如说,美国的《公平报酬法》所确立的同工同酬原则,尽管这一原则维护了公平正义,但该项原则的实施结果却反而容易造成雇主为避免给付相同之薪资而故意不雇用女性受雇者的反效果[4],也就是代表公平正义的同工同酬原则也会产生有违公平原则的结果,究其原因就在于在追求公平正义原则的同时忽略了对效率原则的兼顾,因此,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反歧视法律体系,将公平与效率协调起来,才能有效化解歧视矛盾,维护被歧视群体的合法权益。
3、 反就业歧视符合经济法的适度管制原则
现代经济法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但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现代市场经济又需要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组织和管理,国家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已是一种难以逆转的趋势。但政府的管制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更不能有碍于市场的本质要求,国家管制要讲求“适度性”原则,其适度性就体现在政府管制的深度、广度要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调节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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