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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我国刑法的血液犯罪

略述我国刑法的血液犯罪


王宝来;褚宸舸


【关键词】血液犯罪;中国刑法
【全文】
  血液及血制品,是维持人类生命健康的源泉,但是来源不洁被“污染”的血液及血制品,又可成为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杀手。以各型病毒型肝炎(甲型除外)、艾滋病、梅毒等为主的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不仅威胁献与血者,而且威胁输血者的生命与健康,其危害广泛而严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血液污染及输血感染,一度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造就成政局动荡,导致政府下台。血的教训使世界各国达成共识:血液事业必须在无偿献血的基础上发展,无论是献血者、献血组织者还是献血管理者,都应遵循人道主义精神,互相帮助,无私奉献,而不能受利益的驱动,以赢利为目的,把这项事业作为一项“营业”来进行。
  由于缺乏宣传以及人们长期受“滴血如金”错误观念束缚,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的义务献血制度,1984年开始倡导的公民无偿献血,成效并不大。因此血源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有偿卖血 据了主导地位。在有偿卖血的利益驱动下,一方面,许多血民弄虚作假,如依靠硫酸亚铁和肝铁片等药物作用增强“造血”功能、降低转氨酶蒙混肝功能检查,给血液质量和血制品市场带来了隐患。另一方面,单位为完成分配的献血指标,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冒名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血站和医疗机构为缓解用血矛盾,不得不依靠某些人组织,联络分散的卖血者;更有甚者,有的血库为追求效益与组织卖血者达成默契“卖血分成”,剥削和压榨卖血者。这种状况造成了“血头”“血霸”的滋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致使我国血液市场一度达到谈“血”色变的地步。据调查,我国职业卖血者的血液中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高达30%-90%,流动职业卖血者中丙肝抗体检测阳性率高达40%以上。北京卫生防疫站曾对输过血的110名病人检测,就有53人感染了丙肝。至1997年9月底,我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的已达1440例(感染总数为8227例,病人168人)。
  为了保障用血安全和献血、输血者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加强血液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如《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1990年4月12日由卫生部、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报告》(1990年6月5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发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1月国务院颁布)等,对血液管理工作规定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的“三统一”原则。1997年12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为了保证血液纯净,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应当充分发挥刑法众法之盾的教育、惩治、协调功能。1997年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增设了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等血液犯罪的罪名。本文所谓血液犯罪就是指违反国家关于血液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造成事故、非法出售血液和血液监管失职的行为,试述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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