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黑格尔认为司法权不是特殊性,立法权是特殊性,行政权是特殊性,所以,只有把司法权归于行政权。这是要实存合乎逻辑,是削足适履。实际上,司法权完全不同于行政权,因为行政是为了执行法律的公共职能为要,而司法却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而存在,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司法权是绝对中立的。这种分类的错误是黑格尔将国家权力组织完全逻辑化的结果。他关注头脑中的理想国家而不是科学的真理的本来的国家。他过高地美化了国家。这在一个政治不稳定的落后国家可以理解,但是这不是国家的常态。
3)按照自然法国家是人民权利的产物;按照实证法国家权力是分权抗衡的。这里都将国家的非理性实质表现出来了,使国家丧失了理性和神圣性。但是还不够,因为国家不是简单的人民意志的产物,不是简单的契约,国家理性是存在的,同样,国家权力也不是毫不可信任的,分权还需要统一,人权也不是绝对的,权利行使也需要监督;这样势必需要一种现实的权力-权利关系的制度机制,这就是建立监督权力组织。如此国家就可以理性化和人性化结合,实现人道的国家、科学的国家、法制的国家,这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前提。
3、【原文】国家制度纵然随着时代而产生,却不能视为一种制造的东西,这一点无疑是本质的。其实,毋宁说它简直是自在自为的东西,从而应被视为神物,永世毋替的东西,因此,它也就超越了制造物的领域。【30】
【剖析与批判】
1)国家产生有历史基础,也有理性依据,因此不必要将国家看作自在自为的东西,不必要把国家看作不朽的东西,不必要把国家神圣化。国家固然不是制造的东西,但是人类认识发现的东西,是与人类的需要结合的,必然有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因子,这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尊重国家与尊重市民社会和个人都是同样重要的事情,这里没有高低之分。如果非要说国家是神圣的,那么集体利益也是神圣的,个人利益也是神圣的,最终还是在法律面前要实现三方的平等。
2)只有国家从绝对的神坛上走下来还权力于社会,社会还权力于个人,这样才能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彻底转换,使二者等价互换。这种思想是思辨的逻辑无法理解的。
3)辩证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武断的逻辑,空洞的逻辑,是无视存在本身和人的主体性互动的真实关系的抽象,因为它关注统一却无视同一;关注对立,却无视独立。这种只看到对立统一的简单化、绝对化社会现象的思维是有很大局限的。所以,黑格尔解释的国家学说从根本上是不成立的。这种思想不知道在大陆法系国家有多么深的影响,但是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很深的当代中国的法制思想却很多是受这种思想支配的,从而使中国当代法制体系充满了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严重阻碍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4、【原文】1)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人格表示概念本身,人同时还包含着概念的现实性,而且概念也只有当它这样被规定的时候,才是理念,才是真理。【31】2)所谓法人,即社会团体、自治团体、家庭,不管它本身如何具体,它所具有的人格都只是它本身的一个抽象环节;人格在法人中达不到自己存在的真理。国家则正是一个整体,概念的各个环节在其中都可按各自特有的真理性达到现实性。【32】3)君主这一概念不是派生的,而是绝对地起源于自身的。最符合这个概念的观念,就是把君主权看成以神的权威为基础的东西,因为这个观念包含了君主的绝对性的思想。…唯有哲学才能思维地考察这个君主伟大之处的问题,因为除了纯以自身为根据的无限观念的思辨方法以外,一切其他探讨方式都会自在自为地取消君主伟大之处的本性的。【33】
【剖析与批判】
1)黑格尔认为法人却不是整体的,没有理念性,不是组织的真理。只有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才可以在各自的环节中完成自己的任务,在相对真理中达到现实性。国家神圣化之后就是要为实行君主制打开通道,国家人格化是实行君主制的前提,但国家不是法人。
2)黑格尔认为,君主也是自因的,是自己的基础,因此,是天定的,自然的,世袭的。而且只有纯以自身为根据的无限观念的思辨方法以外,一切其他探讨方式都会自在自为地取消君主伟大之处的本性的,这是黑格尔的君主观的最重要的思想。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这种思想,也必须从哲学上加以批判。这就是指出思辨的哲学只看到了君主制的伟大之处,却没有看到君主制的危险之处。固然立法可以对君主实行某种限制,国王也应该遵守法律。但是他忘记了法律是国王意志的体现,即使国王再英明也是人,不是神,这样国王的立法就从源头上可能不公正。这样的法律就可能是不法的,但是却是可以畅通于国家。这种靠君王之德而存在的法律是很不可靠的。这是不变的公理。
3)正如国家不是神圣的一样,任何掌握国家权力的人也不是神圣的,无论他是君王还是总统或者是什么主席,概莫例外,相反,我们需要时可监视他的行为,稍有不慎就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绝没有理由假定为正确合法、绝对道德的权力者。统治者世俗化,去神圣化、神秘化,走向大众和民间,这才是真正的不朽的理念。
5、【原文】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一般说来就是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了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这和做决定这件事本身是不同的。这种使特殊从属于普遍的事物由行政权来执行。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它们和市民社会中的特殊物有更直接的关系,并通过这些特殊物来实现普遍利益。【34】
【剖析与批判】
1)国王的决定就是法律,执行者就是遵照法律办事而已。这种简单化的执法实际上导致的往往是不法的结果,这不是在尊重法律而是在摧毁法律。国王权力是高高在上的,法律能够是规律和真理?即使是真理也需要复杂的转化过程,不仅仅是使特殊从属于普遍这样的简单的逻辑推理。
2)行政权包含审判权的依据是什么?逻辑性在那里?审判权不是简单的执法过程,不仅具有转化法律的功能还有拒绝法律的功能,因为不是一切立法都是合宪的或者是切合实际的。所以,审判权绝对不能从属于行政权。
3)在王权社会,法院只是执行立法的组织,是准行政权。法官是官吏而不是中立的科学的裁判者,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的裁判官,就是君主。这种观念的现代化就是各级地方官吏在法官之上,法院内部也是权力高于法律,法官不能独立裁判。这许许多多的君王的化身,或者说许许多多的大老爷们的存在比正常的君主制社会还危害剧烈。在这样的国家中大众会丧失对国家的信任、对君王的信任、对执法者的信任、对司法的信任,从根本上摧毁法治的信念和国家的组织系统。现代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只有象征意义,没有法律的现实意义,只是一种历史传统而已。在英国王权至上国家统一的象征,不成文法的判例制度使法官具有准立法职能,立法具有参考意义,因此司法的权威是巨大的稳定社会的力量。所以,历史一再否定国家理念的辩证法。
6、【原文】立法权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以及那些按其内容来说完全是普遍性的国内事务。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因此,它本身是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但是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遍行政事物所固有的前进运动的性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35】
【剖析与批判】
1)法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就是
宪法和具体法律。
宪法本质上不是国家的立法权职能,制定具体法律制度是立法权的职能。这是需要严格加以区分的。是
宪法决定国家制度而不是国家决定
宪法,制定
宪法的权力在国家权力之外。
宪法一旦颁布,就不能随意修改,不以执政者的改变而改变,而且要和世界
宪法相统一,这和具体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这是根本的法治思想。
2)立法权力是国家的权力,这是肯定的,但是如果国家制度决定了立宪的权力,那么,这种立法权就是与不法结合的。虽然黑格尔也认为政治权力需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但是他忘记了国家法律是执政者自己制定的,这种法律本身就缺乏公正性的这一点。
3)即使法律的发展可能影响到国家制度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有限的,往往是于事无补的,没有实质意义的游戏而已,难以使不法的法律变为合法的法律。这种对国家制度的促进不是根本性的,往往是没有效果的。
7、【原文】把政府成员从立法机关中排出出去,…这是对国家的一种错误观点。…所谓权力独立的观念包含着根本的错误,以为独立的权力仍然应该互相限制的。殊不知这种独立会取消国家统一,而统一正是所企求的第一大事。【36】
【剖析与批判】
1)政府享有立法权,这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为自己立法。这种观念首先是不公正。其次是立法者的私心无法排除,因为谁都不会同意对自己利益有害的法律和限制自己权力的立法,这是人性的弱点,不能忽视。中国人大制度就是这种议行合一的体制,实践证明是多么无效呀。
2)国家权力的独立不会取消国家的统一,因为国家还有
宪法。而
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任何国家权力都不能随意改变它,这是黑格尔没有认识到的。但是他把
宪法也当作具体的法律对待,这是他的重大错误。
3)逻辑上说,国家权力的对立才是统一的必要前提,而不是说只有作为环节的权力才是王权统一的前提。那样,至上的王权就不是法权,而是绝对的统治权力。这种权力不能存在,没有合理性。即使在君主制国家内,王权也只是一种象征,没有法治的意义,否则,法律就是统治者的工具,国家就不是天下的而是君王的。这样的国家还谈什么法治?只是不法的暴力国家,还不是真正理念的国家,这种国家也必然要灭亡。
8、【原文】实行代表制含有这种意义,即同意并不是由一切人来直接表达,而应通过全权代表来表达,因为在代表制下,单个人不再作为无限的人而出现。代表制的基础是信任,但是信任并不等于要本人亲自投票。按多数票表决也何止要本人亲自参加表决通过的决议本人才必须执行的有自相矛盾。我们信任某人,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会高度理智地、心甘情愿地把我们的事务看成他自己的事务。…所以重要的是,凡进入等级要素的人应具有适应被邀参加处理普遍事物政治任务的品质、见解和意志。【37】
【剖析与批判】
1)黑格尔认为实行代表制是管理国家的需要,那么如何使代表更好地代表民意?这里有西方推行的代议制,就是民选的议员行使立法权;还有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就是所谓的最民主的制度。在前一种制度中议员的德才是很重要的,而且议员必须符合大多数民众的同意;在后一种制度中人大代表是为着完成国家的政治任务而设的摆设,不是民选的,也没有德才的标准,完全在少数人控制之中,实际上是为了执政者意志服务的最虚伪的民主形式。据说这是符合辩证法的。不知道黑格尔同意否?不知道马克思同意否?我认为他们也不会同意这种制度的辩证法。
2)议员也许会脱离民众,但是还要为法律负责,还需要接受权力的制约,还有
宪法救济的机会。但是人大代表呢?如果认为代表就是完全代表民意的、完全信赖代表,那么结果是代表成为民众的诈骗犯而民众却还高兴地说好。这种信任代表的思想和不信任代表的制度必须统一,才能使代表为着民众服务。这就需要权力的制衡和监督,而不是权力的集中统一。
3)因此君主立宪制的代表制度是不成立的,而中国的变相君主制加上没有真正意义的宪政,更加完全是一种制度的倒退,即使200年前的黑格尔也会坚决反对的。
9、【原文】个体性作为排他性的自为的存在,表达为它对别国的关系,其中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现实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国家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38】
【剖析与批判】
1)国家的独立自主是相对的,因为国家没有神性,不是地上的神物,君主的尊严也不是绝对的,君主的意志也不是总是正确的,民族的利益不是绝对的,只有个人才是真正绝对的自主的天地间的唯一神物。
2)只有国家的权力在国内受到质疑,走向民间;只有国家的主权在国际社会受到质疑,走向世界,国家才成为真正理性的合法的组织,才对内不成为暴政,对外不成为霸权,社会和谐、世界和平才有制度保障。
3)国家的人格化是法律拟制的,是相对的权力,也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完人的象征。
10、【原文】在和平时期,市民生活不断扩展;一切领域闭关自守,久而久之,人们堕落腐化了,他们的特异性也愈来愈固定和僵化了。…国家是个体,而个体性本质上是含有否定性的。纵使一批国家组成一个家庭,作为个体性,这种结合必然会产生一个对立面和制造一个敌人。由于战争的结果,不但人民加强起来,而且本身争吵不休的各民族,通过对外战争也获得了安宁。【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