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证券化——债权利用的高级形态
起源于30年前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技术现已风靡世界,其运行程序相当复杂,
首先,由发起人(又称原始权益人、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一个特设目的载体(SPV),这个SPV是专为证券化的需要而设立的。SPV受让这些应收账款(债权)后,经过整合和信用评估、信用增级等手续,将这些应收账款(债权)证券化,通过投资银行向投资者销售。有学者这样认为,就程序面而言,此一名词(指资产证券化)通常用于指涉金融机构或企业即所谓[创始机构](Originator),将其所持有之各种资产转换成证券形态向投资人销售之一种流动化、市场化之过程 。我们认为,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来利用债权,实际上包含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这两个过程,是综合运用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这两项技术的结果,因此,我们说,资产证券化是债权利用的高级形态。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或公司)热衷于资产证券化这项交易呢?关键的原因是它能为相关的参与者带来好处。下面我们来看看对资产证券化的推动者——发起人和资产证券化的商品购买者——投资人有什么好处。
对发起人来讲,主要的好处涉及三个方面:第一、会计上的好处。证券化能
够帮助发起人改善它的资产负债表。发起人将应收账款卖给特殊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虽然少了,但是由于借款是以特殊机构的名义进行的,实际上,发起人的负债也减少了。资产负债都减少了,而发起人又能通过服务费的名义收取利润,本质上来看是借款又不反映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而又能获得利润,发起人的整个财务比率实际上是改善了,比如资本负债比率、资本回报率等;第二、融资的便利。很明显,发起人可以立即收回现款,而不用等到一段时间之后在去收回应收账款。其次,由于应收账款一般都是高品质的资产,将这些资产包装之后,以特殊机构的名义去借款或发行债券,其融资成本低,同以发起人的名义直接从银行借款或者发债相比,前者很容易获得低成本的长期融资。再者,通过证券化进行融资其融资范围更为广泛,可以到国际市场发行债券,更不是仅仅依赖国内金融机构;第三、法律监管上的好处。所谓监管上的好处主要是指能够更好地满足或避开一些比例限制,比如资本充足率,在金融机构存在应收帐款的情况下,为了支持其资产(应收账款),金融机构不得不补充额外的资本以便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比率,如果进行证券化融资,就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因为资产被卖出了,不需要增加额外的资本。又如向同一借款人的限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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