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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审判实践中行政争议为主交叉民事争议的诉讼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不服而引起的行政民事交叉诉讼。
  (2)对涉及民事损害赔偿的行政裁决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交叉民事诉讼。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交叉民事诉讼。
  (三)行政民事交叉关联案件,不宜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或者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的主要原因及理由: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明显不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这些区别势必造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在适用法律上的相互冲突问题。
  1.法律原则方面的冲突情形
  1).处分原则上的冲突情形
  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享有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
  2).调解与反诉原则上的冲突情形
  民事诉讼中适用调解原则和反诉原则,但行政诉讼中则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和反诉原则。
  3).举证责任原则上的冲突情形
  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行政诉讼中则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4).案件审理原则上的冲突情形
  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时要审查有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仅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其审查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2.诉讼程序方面的冲突情形
  1).诉讼管辖上的冲突情形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上的冲突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135条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救济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这样,可能就出现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包括有关民事权益争议在内的行政裁决因行政诉讼时效逾期而生效,但民事诉讼部分的时效尚未逾期的情况。
  4.审理方式、判决和上诉问题上的冲突情形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上诉审的审理原则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上诉审实行全面审查原则,而民事诉讼的上诉审则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5.执行上的冲突情形
  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诉讼的判决则可由法院和依法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基于上述不同的原则、制度、程序,在审判实践中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模式都势必造成在适用法律上的相互冲突问题。
  本着依法、遵循程序的理念,本着法院、法院的法官应当是保守的社会属性,从有利于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案件的角度出发,我们提倡对在审判实践中碰到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实行法官行使释明权,中止正在审理的争议诉讼,解决需要先行解决的争议,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循序渐进的开展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判,解决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即在诉讼中当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法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合法之处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存在问题时,民事与行政争议出现交叉后,法官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已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期限,民事行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若不超过,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应当先中止原诉讼,待相应的诉讼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原诉讼。若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法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合法之处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存在问题后,又明确表示不再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部分必须移送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部分必须移送民事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依据其所对应的实体法规规范作出判定。即先中止原诉讼,待相应的诉讼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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