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配享有这样的权利吗?桑斯坦在《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中,认为无论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都需要政府花费巨大的开支来维持。因为“权利是有成本”的,所以权利就要受到成本的限制,税收对于权利保障而言就成为最重要的因素。桑氏指出,政府的财政开支是有限的,何种权利可以得到优先保护,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我国每年为扶贫投入100多亿,这是一种权利保护政策,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利益,同样也是一种权利保护政策。民营企业家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劳动者,他们所能享受的权利,目前仍然与他们为国家税收所做的贡献差别悬殊。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从GDP的角度看,如果仅限于民营经济本身,一般认为它对中国GDP的贡献在30%左右,而如果比较宽泛地以民营企业所占大股东来计算,那么民营经济对中国GDP的贡献则占到70%左右。亚洲开发银行的专家指出,如果从就业的角度来看,民营经济对中国经济新增就业的贡献率是80%,甚至更高。民营企业家显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贡献者。我国的税收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财政收入用于扶贫是正常的支出,给企业家体检难道就不是正常的支出了?如果从每位民营企业家的税收中返还200元,相信没有人会有异议,因此,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在于钱,而在于体检的正当性。
这笔开支未经财政预算的法定审批程序,属于违法支出吗?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年度支出预算在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和各单位上报预算计划需求平衡的基础上,分别轻重缓急,按照保平衡、保吃饭、保稳定、保重点原则,提出预算安排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根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从媒体报道上看,杭州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杭州市民营企业家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制度》和漳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都经过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应该属于合理范围内的预算支出,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违反了
预算法。政府在预算的执行上是享有一定的决策权的,并不是事事都必须经过人大批准。而且,上述财政支出也已向媒体公布,所谓“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似乎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