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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国家财政自治的国际比较

  瑞士
  瑞士邦联自1848年起变成了联邦制国家(Confoederatio Helvetica),由26个邦、6个半邦构成,国土面积41293平方公里,732万居民。就面积、人口和经济实力而言,各邦间差异巨大。2004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总计达到约4460万瑞士法郎(3600万美元),增长率平平,低于0.5%。人均国民收入61500瑞士法郎(49500美元)。瑞士的突出特色是高度分散化,三级政府间(联邦、邦、半邦)存在着一种非常强烈的权力分离关系。
  最近,权力分散在税赋领域已非其实,2000年通过的新联邦宪法(BV)反映了这一特点,明确将其划定为全国性事务。根据联邦宪法128条第1款,联邦应收取直接税,从自然人所得中最高收取11.5%,从法人纯收入中最高收取9.8%,从法人资本和储蓄中最高收取0.825%。邦和地区最大的活动空间就是联邦直接税的税差,联邦在确定税率时必须注意到邦和地区在直接税上负担(联邦宪法128条第2款)。有关越境货运关税和其他税负的立法权也属于联邦事务(联邦宪法133条)。最重要的税收法律包括1990年的《直接联邦税法》、2001年的《增值税法》、1973年的《联邦印花税法》和1965年的《联邦消费税法》以及各式各样的其他消费税法。这样法律还有相应的邦税法和地区税收规章。
  各级政府规范、订定、管理和分配各自的税收,在它们的权限范围内享有很高程度的财政自治权。在直接税上,各邦与其地区分享固定百分比的税收,涵盖工资和所得、企业赢利、动产和不动产以及继承、赠与和地产。间接税——特别是从营业税而来的所得——不受联邦的控制,2004年共得176万瑞士法郎(相当于联邦收入的36.1%,但只占三级政府全部收入的13.2%)。总体上说,三级政府的财政自治只是通过宪法划定界限。所有其他方面是各立法机关的职责,它们也把财政平衡和政府间财政转移视作国家契约(条约)。在这方面各邦和地区分享很高的税赋自治权,这种权力实际运用得最多的是直接税方面。其结果就是,各邦之间在税负上差异巨大。例如,2004年上瓦尔登邦从所得和动产中所得的税收最高达到各邦平均数的158.3%,而楚克邦居末位,只获得平均数的49.2%。就连机动车税,一个邦与另一个邦亦有差异。有人甚至于主张税收竞赛,因为事实将表明,它绝不会导致税收下滑,反而会因地理位置的优劣而达到某种平衡。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富邦会自动降低税收,而穷邦则必须提高税收,以获得充足的收入,但这种看法受到了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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