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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五章为关于“征收程序”(Erhebungsverfahren)的规定,明文规定了有关税收债务关系请求权的实现、清偿期及消灭,对税收债务关系的具体实现方式、清偿期限的届至、税收债务关系的清偿、抵销、免除、征收时效以及延期缴纳的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执行、停止执行等问题。为保证税款的征收,该章还专节规定了税收担保的有关事项,如提供担保的种类、提存支付方法的效力等。
  第六章为“强制执行”(Vollstreckung)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时,即对其适用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在通则部分,对强制执行的机关、强制执行的嘱托、强制执行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开始强制执行的要件等加以规定。对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本章规定对金钱债权的催告、债务原因的记载、对纳税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强制执行、连带债务的分配、对物的强制执行等内容。对金钱债权外的其他给付之强制执行,第三节则针对因金钱债权之外的其他给付的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在第四节中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扣押规费、支出费用、旅费及开支补偿等有所规定。
  第七章规定了“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Außergerichtliches Rechtsbehelfsverfahren),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争议的,能提起异议或复议加以解决。对法律救济的程序,本章对法律救济的期间、救济的提起、受理、当事人、程序的参加、执行的停止、课税根据的通知、程序规定的准用以及异议的决定和复议的决定等有所规定。
  第八章为“刑罚规定及行政处罚规定;刑罚程序及行政处罚程序”(Straf- und Bußgeldvorschriften, Straf- und Bußgeldverfahren),主要对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程序及其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在第一节“刑罚规定”(Strafvorschriften)中对税收犯罪行为以及具体逃税罪、违反禁制罪、税收赃物罪以及相关犯罪的自首行为和税收犯罪行为的附带效果和追诉时效加以规定。第三节中则对刑罚的适用程序予以规定,包括了对程序规定的适用、税收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辩护、刑罚程序与税收征收程序的关系、阅览卷宗、程序的停止以及在侦查程序、法院程序和程序的费用等内容。第二节“行政处罚规定”(Bußgeldvorschriften)中对税收违法行为、漏税行为、税收危害行为、扣缴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的危害行为以及退税请求权的滥用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加以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对纳税人的相关人的处罚程序以及送达、强制执行及费用等规定则在第四节中有所规定。
  第九章的“终结规定” (Schlussvorschriften)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柏林条款和该法的生效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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