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读到一则新闻报道,说现在我国许多地方的儿童福利院不再一律让福利院中的孤儿姓党姓国或者按省市县名称冠姓,而是按孤儿的意愿,可以让他/她们取张、王、李、赵之类为姓。所以,当时我在周永坤教授《孩子跟谁姓》一文下,跟贴谈自己的看法:“前几天读一报道,说儿童福利院不再一律让孤儿姓党姓国了。我当时有个想法,应该在孤儿幼小时只命名不冠姓,待其长大成人有法定责任能力时,由他(她)自己确定姓什么。今读永坤兄此文,……我想,对于普通家庭的孩子,是否亦可以这样。孩子出生后只命名不冠姓,待孩子长大成人,有了自己选择的能力,再由她(他)自己在父母的姓氏中任选一姓。……”
我的跟贴文字所表达的这种考虑,是强调公民个体在姓名选择上可以有自己的选择权,不完全任由父母决定,更不能完全按社会传统决定。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父母在孩子冠姓问题上的矛盾纠纷。这里我想要做点补充的是,成人后的公民个体其实也可以选择不再在名之上冠姓或既冠父姓亦冠母姓(双姓)。假如他/她的父母在他/她该姓什么的问题上矛盾纠纷严重且难以解决,他/她的这种选择实际上比较有利于克服矛盾,化解纠纷。但是,即便我的这一设想能够解决公民冠名权中如何冠姓的问题,谁享有取名权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个体的生命肯定就是其生身父母共同的创造物,但公民个体的名称却不一定应该由生身父母共同创造。我们无法否认,生身父母不是法定父母的情况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弃婴抱养,过继领养,还有婚外种子(医学授精或恋情受孕),都有可能使法定的父母子女之间实际上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但这种与子女缺乏生物学意义的亲子关系的法定父母在社会习惯上却享有与一般父母同样的给子女取名的权利。此外,无论是出于传统习惯,还是出于孩子父母的主动让渡,给孩子取名的权利,有时会属于父母的父母(孩子的祖/外祖父母)或者是家族、亲族中其他的有一定名望或权威的人。由于这种取名权属没有法定的依据,因父母意见的不一致,在父母亲自给孩子取名或请长辈等给孩子取名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引出矛盾和纠纷,严重的可能引发诉讼。而一旦产生诉讼,法庭和法官因缺乏评判是否的依据,是很难公正判决的,最好的办法也只能是调解了事,葫芦结案。
基于以上的一些考虑,我认为,应该对现行
婚姻法做点补正,即规定子女取名权属于法定父母,由父母基于协商而共同给子女命名。父母可以征求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但子女名称的确定权属于父母。同时规定给子女取名可以含姓亦可不含姓,含姓则既可随父姓亦可随母姓或者用父母双姓,还可另定别的什么姓。因子女名称含姓引发纠纷诉讼的,取消子女名称中的姓或让子女使用双姓,都应该是比较妥当的解决办法。此外,还应规定,子女成人时(获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改换一次名称,包括改名和改姓(改姓、加姓、减姓或去掉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