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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再诠释

黑格尔法哲学再诠释


冯川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以及它与黑格尔其他著作之间,存在一些前后思想不甚一致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个体权利与国家终极权威的关系问题上,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他的"两个凡是"命题,这也使他背上了一些恶名。有证据表明,黑格尔对国家神圣权威的无条件承认和对普鲁士专制国家的颂扬,可能是由于出版检查制度的威胁。若排除这种颂扬和承认,则黑格尔法哲学的思想就会显得更为自洽和合理,从而能够逻辑地勾勒出一个伦理宪政的理论体系。
【全文】
  一、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不可解
  黑格尔是哲学大师里的大师,他是最庞大体系的构建者,是最艰深理论的创立者。用麦金太尔的话说,他也是伦理学的终结者。但是他并非总是敬仰的偶像,顶礼膜拜者固然甚众,千夫所指也并非夸张。在英美文化圈中,黑格尔的形象并不高大,[1]对他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对集权主义国家的鼓吹,[2]一是将个体自由置于从属的地位,[3]而不是第一性的地位上。其实这二者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这正是西方主流的自由主义者们所最反感的意识形态,黑格尔之不售,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和权利哲学,集中地体现在其晚期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在后人根据他的讲座内容为其整理出版的《历史哲学》中也有体现。在体现他的“客观精神”学说的这两部著作里,存在着不少矛盾与不可解释的地方,例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一再激烈批评法国大革命,称其为“破坏的怒潮”,似乎对法国革命持完全反对的态度,但在生活中又对拿破仑在欧洲的胜利欢欣鼓舞,将其盛赞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认为他将法国的自由理念推向落后的德国、欧洲和整个世界。又例如,黑格尔时代的德意志或者说普鲁士,被普遍认为绝非如黑格尔所说是自由的最佳体现和完美的现代宪政社会,世界精神的顶峰,相反,普鲁士国家被认为是落后的、封建的、专制的、混乱的,与英法等国的文明相去甚远,对于这一点,黑格尔自己也并不否认,他在《历史哲学》中不仅谨慎地夸赞英国的自由,还大胆地预言美国的出现,预示着一个新的世界精神的领袖。而美国当时的状况,如缺乏中央集权的权威,没有君主,没有严格的等级制,混乱的自治等等,几乎完全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鼓吹的国家学说相背离。还有,在《法哲学原理》的最初,黑格尔断然声称个体权利是自由意志的直接定在,以财产权为主要表现的个体权利,是人之所以成为人,人之所以能够被他人和社会尊重的第一要素,他甚至也承认,存在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到最后的章节中,他又断然声称人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国家面前,个人没有权利可言,只要国家需要,可以任意地剥夺个人的任何东西,包括生命。以黑格尔一向的逻辑性和严密,这样的矛盾可以说是非常反常的。因此,不同的追随者有的将其划为自由主义者的阵营,有的将其划为保守主义的阵营,皆因断章取义而又无法解释相反的说法而已,因此最为稳妥的方法,就是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划归一个不知名的地带,既不保守,也不自由。 
  应该说黑格尔国家学说中最被诟病的,也是黑格尔最广为人知的一句名言,就是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一个命题: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自由主义者们对黑格尔的最激烈批评,大多是从这句话出发的,它被视为沙文主义的口号,甚至是纳粹的号角。[4]有人甚至声称,在斯大林格勒城外对战的,就是黑格尔左派和右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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