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中国的实际
宪法与书面
宪法不一致。退一步说,即使那些奴隶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中国国籍,也不能说奴隶主侵害了它们的人身自由。因为,
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之后才能兑现其字面含义,成为实际的
宪法权利。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上访收容、上访遣送、双规、劳动教养,等等,在常人看来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违宪行为,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却从来不说这些行为违反
宪法,那么,使用奴隶同样也不侵犯人身自由。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可能会说使用奴隶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但是,那是将来的事,管不了现在的奴隶主。
第九,中国一直存在官奴,出现私奴也是必然。劳动教养,名以上是教养,实际上就是让那些敢于和政府捣蛋的家伙当阶段性奴隶,强制从事一定时间(一年以上,数年不等)的无偿劳动。此外,官方还要求农民充当季节性奴隶。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一个名叫《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行政法规,以行政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地方政府阶段性、季节性使用奴隶(强制、无偿的农民工)的权力。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立法。”这里所说的立法显然是指立法机关的立法,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立法,其意图是用更权威的法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向农民派发徭役的权力。徭役是奴隶制的尾巴,服徭役就是阶段性、季节性地当奴隶。既然官方可以为了稳定和安定奴役坏人为奴隶,既然官方可以为了发展经济使用农民当季节性、阶段性的奴隶,山西窑场的场主们为何就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使用奴隶呢?
第十,反奴隶制的国际公约,全国人·大一直拒绝批准。联合国有一个关于“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也就是 《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反对奴隶制的。开明的中国中#央政府早在上个世纪的1998年10月5日就在该公约上签了字,根据国际法和中国
宪法,政府的签字必须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才能生效。然而,九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拒绝批准加入这一公约。为何拒绝批准呢?因为该公约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如果批准了这个公约,奴隶制在中国就会失去合法性,中国的任何机构、任何散户以至管理层就再也不能使用奴隶了。不过,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拒绝批准这个公约,表明,奴隶制度在中国仍然是合法的。既然如此,我们在法律上有什么权利谴责山西奴隶主呢?又有什么权力处罚山西奴隶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