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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生 相去何其远——英国陪审制与欧陆纠问制探源

本是同根生 相去何其远——英国陪审制与欧陆纠问制探源


程汉大


【摘要】12世纪中叶以前,英国和欧陆各国的审判制度本是相同的,实行的都是神判法、公证昭雪法等原始审判方法。12世纪后期到13世纪初,在共同的古代宣誓调查法的基础上,英国建立起了陪审制,而欧陆各国却在宗教迫害政策和罗马法之证据法原则的介入下走上了纠问制道路。造成这一不同选择的直接原因是英王亨利二世抢先一步实行了司法改革,从而使英国跳出了欧洲司法制度发展的普遍道路,但深层原因是英国的地缘条件以及由此造成的封闭保守型文化传统,使它有可能摆脱欧陆宗教纷争和罗马证据法的影响,较多地保留了自身的古代法律传统。
【关键词】宣誓调查法;陪审制;纠问制;亨利二世改革;英诺森三世
【全文】
  众所周知,作为普通法系发源地的英国和罗马法系大本营的欧洲大陆各国在审判制度上是有明显不同的,前者采用的是陪审制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而建立起来的对抗制,后者采用的是纠问制。然而,这种差异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初,由多种偶然和必然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的结果。本文拟对这一差异的产生及其原因作一历史性探讨。
  一、早期欧洲各国的审判制度本是相同的
  在12世纪中叶以前,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在审判制度上本是相同的。那时,欧洲各国普遍沿用着古代日尔曼人的原始诉讼形式和审判方法,所有诉讼活动都是个人行为,起诉、应诉、法庭陈述、宣判均采用口头方式,在公众法庭上公开进行。整个审判过程始终伴随着宣誓与宗教活动,呈现出浓厚的仪式主义和迷信色彩。
  诉讼过程的第一步是起诉。原告须在法庭上公开陈述诉由,对被告提出指控。在陈述开始前,原告须向法庭郑重宣誓,保证自己所说的一切“真实可信、绝无谎言”,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接着由被告经宣誓后进行答辩陈述。如果被告拒绝到庭应诉,或者出庭后保持沉默,则被视为是默认原告的指控,法庭可据此判他败诉,给予逐出法律的惩罚。一旦被逐出法律,此人将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逐杀之而不负法律责任。若诉讼双方都顺利地通过了陈述,则进入审判阶段。那时的审判并不是根据双方争议问题的是非曲直做出谁胜谁负的裁决,或判定被告有罪还是无辜,而只是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和采用什么方式对其陈述内容进行验证(proof)。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都是判处对被告方进行验证,目的是给被告一个证明自己无辜的机会。
  验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证人誓证法(trial by witnesses)。它是指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法庭提供一定数量的证人,以证明诉讼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是否真实可信。证人作证前须首先发誓不做伪证。证人的数量及其社会地位直接决定着验证结果。证人人数越多,证人的社会地位越高,其证词的证明力就越强。一个贵族的证词相当于六个普通自由民证词的价值。
  第二,公证昭雪法(compurgation)。它是指由被告面对一定数量的公证人重新陈述一遍,若2/3的公证人认为他的答辩陈述真实可靠,法庭则判其胜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诉求。一般而言,公证人的数目为12人,重大案件可能达到24人、36人或48人。早期的公证人从当事人的邻人中选出,因其可能对案情有所了解,或者被法庭认为是案件的知情人,所以带有一定的证人性质,而后来的公证人则仅仅充当被告誓言是否可信的检验人。公证昭雪程序十分规范和严格,被告在公证人的密切注视下进行宣誓陈述,有些誓词用语是固定的套话。如果被告宣誓时出现差错,说话吞吞吐吐或自相矛盾,或者神情紧张,就说明他“心中有鬼”,其誓言是不可信的,据此公证人和法庭就会判他败诉。这种验证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神判法(ordeals)。神判法是早期欧洲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神判法分为热铁法、热水法、冷水法和吞食法等。所谓热铁法,是由被告手捧一块烧红的铁块向前走一段距离(一般为9步)后,当众将双手包起来,3天后拆开检验其伤势,根据手掌溃烂与否决定其是否有罪。所谓热水法,是由被告将一只手臂浸入一桶热水中,然后取出包扎,3天后打开,根据伤势决定其是否有罪。所谓冷水法,是将被告捆住一只手和一只脚,扔入池塘或河流中,若其沉入水底则表明神灵接纳了他,由此证明他是无辜的——因为神灵不接纳有罪之人;若其漂浮于水面则表明他是有罪的,因为神灵拒绝接纳他。所谓吞食法,是由被告将一大块面包当众一口吞下,若能顺利下咽到肚腹中,则说明其“心中坦荡”,法庭就会认为他的誓言可信,判其无罪,否则将判其有罪。 这几种原始落后的神判法多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偶尔也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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