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关系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运用监管的手段,对国有参与的具体过程进行全面
的规划、检查、督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法。
除了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外,还应当制定国家投资决策法、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国有资产统计 法、国有资产
审计法、国有资产收益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等等。
国有资本运营关系是指国家或政府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将国有资本投入特定的 企业或金融性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本运营法。国有资本运营法具体包括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国有资本委托经 营管理法、国有资本租赁法、国有产权交易法、国有控股
公司法等。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是指运用国有资本投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不断改进外部条件及内部管理,从而形成合理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 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企业改革法。国有企业改革法具体包括:国有
公司法、国有公 司内设机构设置法、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法、国有公司重整法、国有公司破产清算法等。
通过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家安全和实现国家战 略目标,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与控制作用。
三 、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国有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调整国 有资产监管关系、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是对国有经济法的本质 和规律的集中反映,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不易变动性。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 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一)国家统一所有与政府分级行使相结合的原则 尽管国家作为拟制主体是否可以担当所有者角色一直存在学术上的争议,但是我国单一制的政治体制以及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传统属性决定了任何在法律上分割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努力都 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在当前和将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必然还将继续坚持国家作为国有资 产的统一所有者。这也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将会坚持的一个现实原则。但是这并不意 味着我们在提高国有经济效率的道路上无所作为。正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显示的那样,通过赋予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权利,我们仍然可以间接地默认地方 对部分国有资产的现实控制权,某种程度上满足其现实的产权要求。通过划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国有资产范围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力等事项,明确中央与地方分别管理国有经济和享有其收益的各项权力,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积极性和管理效能,更好地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