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扫垃圾,有人习惯于随时保持清洁,有人习惯于一日一扫,有人习惯于一周一扫,有人习惯于半月一扫,我本人通常是一月一扫,除非是有保质期的垃圾,为了防止屋内有异味,破坏室内环境,我会较为及时地清理,否则不待垃圾成山,我不会轻易拿出看书写作的时间来整理内务。可奇怪的是,我至今也搞不清楚这张汇款单为什么会藏在香烟盒里,并且还呈折叠状。大概是某年某月某日,我在装模作样地思考一个关于人生的什么问题,手里可能捏着一张汇款单,折过来叠过去,抽完了香烟之后,就不经意将它塞进了烟盒,随意一丢,一骨碌滚到床上睡觉去了。
参见1986年8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邮电部部长杨泰芳同志所做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的说明”。
所谓先合同义务,可以简单结定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参见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61页。先合同义务一般包括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德国民法学家耶林提出,被德国法学家Hans Doll教授誉为法学上的发现。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并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89页。我国《
合同法》第
42条对缔约过错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