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时间具有法律意义。在笔者看来,诸如邮政企业所公示的营业时间属于
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意思表示之一。邮政用户信赖此要约邀请,并根据邮政营业时间的起止时间前来要约服务,欲订立邮政服务合同,邮政企业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先合同义务。[13]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此义务,给对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注14]因此,邮政营业时间不单是邮政企业营业本身的时间范围问题,更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产生强制约束力的法律问题,[15]对邮政用户产生信赖。如果公示之营业时间与实际执行之营业时间不一致,特别是于擅自提前终止日常营业时间、无故阻止邮政用户正常接受邮政服务之情形,则为邮政企业违背公示营业时间公信力的行为,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于诚信、协助等先合同义务相违。邮政企业由此给邮政用户造成之信赖利益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好在我通过私力救济即可保全了个人合法权益,不然一场与邮政企业的官司可能会立即在某法庭上演。只要依法起诉,结局输赢,已不再重要。不是我盼望权利被侵犯,因为至少在中国,人的权利随时都有可能不被尊重。有必要走司法程序的,比比皆是。对于悟性只有三流的我来说,通常也不大怎么会滥用诉权,能当场借助私力解决的,肯定不去轻易麻烦国家,更何况我对司法救人原本就没多大信心。[16]但既然被法律沾染了一身的诉权,我就不可能任其腐烂,总归要不时拿来耍上几下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不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专用词,也适于平民百姓。有了诉权,宁愿怠于行使烂在身上,也不去合理使用,这与动辄“法庭上见”的行为一样,都是对诉权的滥用。于是,我逐渐上了打官司的瘾,甚至痴情地爱上了法院,每次路过法院大楼,我的回头率总是很高。
唉,真是的,幼稚而又无邪的我,虽然喜欢说真话,[17]但再怎么说也算不上典型的“愤青”,[18]能忍让的尽量忍让,能宽容的尽量宽容。可是,忍让不等于放纵,宽容不等于麻木。所以,因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我差点起诉了邮政局!
2007年6月25日深夜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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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见李绍章:《状告铁老大,究竟有多难?》,载《共产党员》,200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