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子上说,这事其实要怪我自己。我这个孤独的老男人,治理私生活的能力连三流也算不上。[9]每次来了稿费单,我随处乱放,时间久了,难免有遗忘。过期未领的,极为正常。[10]几天前,我例行每月一次的垃圾清扫,无意中从一废旧香烟盒里发现了一张汇款单,[11]6月25日到期,心想这次无论如何也要领出来,不能再过期作废。于是,有了上面的这段故事。回来的路上,我感到非常自责,不能整理、畅通自己的私生活,往往会自讨苦吃,自找没趣。假如我在规定的宽松期限内及时地办理了取款手续,也就不可能发生与邮局“骂仗”的故事。
但从法律上来说,维权行为只问权利本身以及侵权行为之构成,寻求的是法律上的因果,而不是哲学上的来龙去脉。架可以不打,官司不能不打;舞厅可以不去,法庭不能不去;官可以不当,原告不能不当。不管我由于什么原因没有提前感到邮局,但只要我赶在营业时间范围之内,我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并要求邮政服务部门如期提供邮政服务。作为公用企业,便捷服务应该是其第一追求,现行法律及相关实施细则、政策都已说得明明白白。《
邮政法》第
6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7条更加明确地认为,“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关于<
邮政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邮政通信具有‘社会公用’性质,这就要求邮政部门必须把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通信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12]
邮政服务带有垄断性。《
邮政法》第
8条规定,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属于公用企业,专门负责向社会提供邮政服务。笔者认为,邮政服务的营业时间应该尽量满足
邮政法“促进便捷服务”的价值追求,在营业时间长度上可以根据不同营业点的服务需求状况,确立不同的营业时间,对于邮政服务需求活跃的地区,如车站、码头、机场附近的邮政营业网点以及商业中心地区沿线的支局、所,应该尽量延长邮政营业时间。在俄罗斯,邮局的营业时间为8点至20点,周六周日不休息,诸如俄罗斯邮电总局等一类邮局全天营业,莫斯科邮政局等二类邮局的营业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23点。在我国,有些地方早已采取了针对个别营业点延长邮政营业时间的措施。但仅仅指望延长营业时间,并不能真正说明便捷服务达至圆满,更重要的是,要使营业时间公示所产生的服务公信力切实发生。承诺日营业时间何时终止,就必须保证不能擅自提前终止服务。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的邮政营业时间,从长度上来说并不比我国长,但它有实质性诚信服务的现实保证,因而邮政服务便捷机制非常成熟。所以,邮政服务的营业时间长短只是便利服务的表层体现,真正是否确保便捷服务质量与邮政企业生命力,则要通过在营业时间限定的前提下提供了什么层次的服务体现出来。像有些邮政服务网点,公示的日营业终止时间尚未届至就提前把门关闭,阻止在营业时间范围内的用户进入,目的不是为邮政用户提供便捷服务,而是方便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提前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