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诉信访的深层次原因
以上只是对涉诉上访的表面原因的分析,但从整个社会和历史的背景下看,近年来我国的信访数量在不断增多,法院的涉诉信访也在不断增加,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体制原因、观念原因,涉诉上访属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有的社会现象、政治现象。
1,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十分突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十分突出。有些矛盾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在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突然释放出来。首先,经济发展表现出的贫富差距的增大,20%的人拥有80%的财富,80%的人只拥有20%的财富。用国际上通用的基尼系数测量方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大约在0.46——0.47之间,高于国际上通常认为的0.3——0.4之间的中等贫富差距。5贫富差距的增大导致了一定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其次,当前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公正现象,表现为一些贪污腐败现象,一些人通过投机取巧,或通过其自身的垄断地位,或通过权力寻租获取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通过自身的勤奋努力不一定能获得回报,勤苦劳作的农民无论怎么勤劳还是生活在社会的地层受压迫和受歧视。最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广泛的经济交往和人与人之间广泛的流动产生大量的纠纷,而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适用新的形势来解决纠纷。比如,以前村里的纠纷可以通过村长来解决,单位的纠纷可以通过领导来解决。现在在市场经济中这些人员不再象以前一样有权威解决纠纷了,导致矛盾的大量增多。人们将信访机构当作一个解决纠纷的机构,将上访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
2,司法本身的逻辑没有受到尊重。对法院来讲司法公正的衡量标准只有两方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标准只能是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的公正只能建立在证据事实的基础之上。从程序公正方面来讲,只能是法官居中裁判,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受认识能力的局限,法院无法认知客观事实。司法不可能作到绝对的公正。但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逻辑不能接受,为寻求绝对的共正不断上访。
3,法院功能定位的矛盾。长期以来法院作为一个纠纷解决的机构,解决了各种纠纷,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功能定位的误解,认为法院能够解决所有的纠纷。因现阶段法院自身的地位不高,法院的权力有限,有很多纠纷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尽管目前根据法律有些纠纷法院能够受理,但法院没有能力解决。而且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据司法的消极性原则,法院不告不理,只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法院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可一些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有些纠纷可能涉及到社会问题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可当事人对法院功能的不理解,认为诉讼就要解决所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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