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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与司法能力建设

  笔者所调查的主要是我院近5年来的涉诉信访情况。我院近五年来每年共审理各类案件约2000件,每年所受理的案件类型以2003年为例,该年全年共受理案件1995件,其中刑事案件420件、民商案件1042件、行政(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3件、执行案件450件,近几年来的案件数量和受理案件类型每年基本持平。
  笔者采取的调查方式是通过阅读案卷,接触上访当事人,查阅我院近几年来处理涉诉上访的资料和文件,跟上访当事人进行交谈和交流,调查中对我院近5年来所有办理的案件中,当事人近年来仍在坚持上访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统计,共12件。其中进京上访的5件、到省上访的有4件、到市上访的有1件、到我院上访的有2件。涉及的案件类型分别为(见下表)
  类型 民事 刑事 行政 执行 合计
  数量 8 1 1 2 12
  从这些数据可以分析出两点情况:第一,上访的案件数占所有受理的案件的比例较小,从统计数看来,5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有近万件,但涉诉信访的总量并不多,因没有5年来所有涉诉上访(含已解决且息访)的准确的统计数,据笔者分析应在0.2-0.3%左右。第二,涉数信访的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可能与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事案件比重较大有关。
  二、涉诉上访的表面原因
  对涉诉上访的表面原因有多种多样,有些人上访是因为与他自身有较大的利益,有些案件在我们看来是因为一些很小的事情。涉诉信访也因人而易,与人的性格有关。笔者接触到一位当事人为她声称预留的“三寸”宅基地被侵占多年上访,我劝她说:“这点小事算了,多年上访不值得。”她说“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对方承认侵占也就算了,可对方却不认帐,我为这口气上访”。可以说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有的人身上会上访,发生在另外的人身上却不会。除去上访人性格的因素,根据笔者的调查和观察涉诉信访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或适用法律错误或案件的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行为。司法不公是几乎所有涉诉上访者声称的上访理由,在笔者接触的上访人员中所有的人都声称法院的判决不公。但根据笔者查阅案卷进行分析,事实上涉诉上访并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因为司法不公,确实是因为司法不公上访的并不多。在笔者调查的这12起些涉诉案件中仅有1件,占8.3%。该案一审判决上访人败诉,二审维持原判,但通过再审已进行了纠正。同时,这起案件中没有发现有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涉诉信访中确实是因为司法不公的原因较少,主要是基于几点:(1)司法不公被夸大了,在上访人或案件当事人的认识中,只要案件的裁判不如意就认为司法不公,甚至,他是胜诉了,可他并不满意,他就认为存在司法不公,败诉方就更不用讲了。媒体所揭露出的司法腐败的案件和一些党政官员的腐败现象,给当事人造成一种无案不腐、无官不贪的错误印象。使得司法腐败被放大。(2)上访人声称存在司法腐败,导致裁判不公,也许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腐败,但是,上访人员没有证据,案卷中也看不出,在案卷中体现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不能认定是因司法不公导致的上访。(3)有些案件也许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但当事人并没有上访,而是通过上诉或找人大或新闻媒体进行干预。所以笔者认为司法不公是当事人上访的原因之一,但不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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