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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诉信访看司法能力建设——立足于实证展开的分析

  2,寻求绝对的司法公正。长期以来,人们所理解的法院司法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是在调查情况,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判案。人们所理解的司法公正是绝对的公正。故有些案件,也许当事人确实有道理,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举不出证据,导致其败诉。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认为没有天理没有王法,为寻求其自身认为的公道,不惜长期上访。这种情况笔者称之为寻求绝对公正的上访。这种案件的处理从法律上来讲是公正的,但当事人坚持上访。笔者调查的12件案件中有3起占25%。笔者认为这种案件不属于因为司法不公上访的案件,而是当前司法活动中无法避免的现象。因为其一,从认识论上来讲,人们事后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认识永远不可能与客观的一致,法院所能认定的事实,只能是证据事实,而不可能是客观是事实,事实上法院判决案件只能是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二,由于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的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度,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依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受到限制。法院诉讼的胜败,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与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所以,确实存在就客观事实而言当事人能够胜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不属于司法不公。据笔者调查这种因寻求绝对的公正而上访的案件占涉诉信访的较大比例。
  3,要求法院将生效判决执行到位的。作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要求执行,可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法院面临“执行难”,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致使当事人不理解,认为法院作出判决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这种情况笔者调查有2件,占16.6%。作为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大致有三种情况:其一是判决能够执行到位但法院没有执行。其二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其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法院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力去执行到位。
  4,要求法院解决问题。法院作为一个解决社会纠纷的机构,它通过判决或调解解决社会纠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法院都能够解决。有些案件有的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整个纠纷没有解决。也就是俗称的“官了民不了”的情况。比如,某改制企业因要进行整体资产出让,起诉其企业的职工张某,要求张某从其居住的企业所有的家属楼中搬出,法院支持了企业的诉讼请求,问题是该企业没有按政策对这名职工进行安置。该职工到处上访,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既然判决其搬出同时也要解决其企业改制的安置问题。笔者调查的12件案件中有6件,占50%。有相当大的部分上访者上访是要求法院为其解决问题,因法院作出了判决或裁定,但是问题并没有的到解决,遂不断上访要求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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