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主义(也称为“父爱主义”、“亲缘主义”)其基本思想是,一个人自愿的行为有时并不是自由的行为,所以,当一个人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国家可以制定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强迫一个人促进自我利益或阻止他进行自我伤害,或者说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利益,而由国家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家长主义的强制分为两种:纯粹的和非纯粹的。前者其自由受到限制的人同时也是利益受到保护的人,后者除了限制受益者的自由外,还包括限制其他人的自由。由于家长主义有可能错误地导致扩大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所以必须将其运用范围严格控制。
家长主义还可以分为积极的家长主义和消极的家长主义,前者认为即便是完全具有判断能力的人,对于被干涉者的完全自己的选择、行动,也要进行介入;后者认为,只能对判断能力不充分的人的不完全自由的选择和行为进行干涉。学者指出,积极的家长主义,从否定维持社会伦理(国家以贯彻自身所承载的伦理目的为目的,强制性地介入私人生活,或者说市民社会的领域)的立场出发,在
刑法中不能予以承认,而消极的家长主义,则可以在一定限度之内予以肯定。
我们必须在国家的伦理与市民社会的伦理之间做出权衡,必须在国家的目的和形形色色的个人需求之间做出权衡,在这种权衡中,我们发现家长主义、国家对个人生活的管制只能作为一种例外来考虑。
从违法性上看,“规范违反说”可以解释惩罚吸毒的理由:吸毒行为因严重违反了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伦理规范,已经不能为国民一般观念所容忍。因此国家有必要以“家长”的身份来禁止。由此引出一个问题,社会反毒意识是如何形成的,或者说厌恶吸毒行为的这种道德伦理规范是如何形成的。对此问题,同样因篇幅所限,笔者将专文论述。
【注释】
基金项目: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新型毒品犯罪现状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06-ZH07)的阶段性成果。
存仪还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吸毒行为是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禁毒决定的,并且在客观上还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吸毒人员是违法者。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受到严重损伤,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在大脑脑部有病灶,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从社会学角度看,吸毒成瘾对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严重损害。大家都知道,毒瘾发作时是痛苦不堪的,有的行为失控,出现不少问题,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三重的身份。吸毒人员大多数都是青少年,如果把吸毒行为都定为犯罪,可能牵涉面就会很宽。”新闻办就近期破获一批毒品大案等举行新闻发布会.)
如,郑功成说,在毒品问题上,政府的责任应该是重在打击种毒、制毒、贩毒而不是吸毒,而社区、社会、家庭则应该在防治和治理吸毒上下功夫。汤洪高说,法律着重于惩治贩毒的方面,对吸毒方面的威慑力太小,建议从吸、贩的两方面惩罚力度都加重一些。孙洁说,应该首先强调吸毒人员是病人,要把他们作为患者进行治疗、帮教。尤其吸毒人员中,有不少是青少年,建议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进行救治,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从社会的角度讲,他们又是弱势群体,我们还是要强调对他们的保护,在就业、工资、社保等方面应该强化政府职责。姚湘成说,当吸毒人员已经吸毒之后,在戒毒过程中,社会上对他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而不能歧视。方之焯说,是不是对(吸毒者)角色有一个定位,既有人性化,同时有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样效果会更好一些。参见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禁毒法(二).关于预防、宣传教育与戒毒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禁毒法草案(三). .http://210.82.31.8/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1892&pdmc=110106,http://210.82.31.8/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1891&pdmc=110106(2006年8月28日)
下依照发表时间顺序排列:潘家永.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刍议.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1);陈立华.非法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3);路肃林.对吸毒行为法律责任的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5(4);彭迪.增设非法使用毒品罪刍议.学术探索,1995(1);刘艳红.吸毒罪初探.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3);张莉.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设立“吸毒罪”的必要性.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吴红霞.浅析当前毒品“合法化”问题的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公安大学学报,2002(5);金雪梅等.关于增设吸毒罪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2002年第4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67-170;赵小锁.应加大对吸毒者的处罚力度.人民公安,2002(18);金莲.关于立法治理吸毒行为的思考.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 谭光定.试论增设“法使用毒品罪”.探索,2003(3);闵振华等.关于增设吸毒罪的建议.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张峰.非法购买、使用毒品行为犯罪化辨析.中州学刊,2004(1);彭建鸣.试析毒品犯罪立法的局限与完善.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2);万红.关于我国刑法增设吸毒罪的理性思考.许昌学院学报,2004(3);韦光辉等.建议设立吸食、注射毒品罪.检察实践,2004(2) ;米镝.关于我国刑法增设吸毒罪的理性思考.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骆寒青.对设立吸毒罪的设想.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2)。因为这里仅仅是根据标题的检索,通过阅读的经验,笔者相信还有相当多标题中没有反映,但结论得出以吸毒行为犯罪化作为治理手段的论文大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