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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与配套法律法规完善

  《物权法》专门用第六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很多人对区分所有权提出疑问。在独门独院的情况下,产权归属于一个人,不存在共有的问题,处理起来非常简单。但是,现在的商品房大部分都不是独门独院,需要把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上的区分,在区分的基础上形成一套一套房屋。我们在区分的基础上购买一套房屋,就是购买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基于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我们享有对建筑物共有财产如绿地、道路的共有权,同时还享有作为业主参与管理的权利。之所以叫做区分所有权,就是指在区分的基础上,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者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权利。
  《物权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二是尊重业主自治。
  首先是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对业主权利保护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权法》确立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这个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没有争论,但是在《物权法》颁布后,对第73条提到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中的“明示属于个人”在理解上产生了分歧和争论。比如,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把一小块绿地卖给了个人,是不是就属于个人所有了?明示属于个人的主要是规划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开发商卖给个人的。现在有些开发商赶紧卖绿地的行为,完全是对《物权法》的错误理解。第73条还提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也引发了很多争论,这个问题需要法制办作进一步研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现实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有很多,但是不是都属于业主共有?我认为,公共场所首先是能为业主共同使用,只能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业主使用的,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如屋顶的平台,有的是大家都可以上去的,就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有的只是一家可以上去的,就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电梯应当是公共场所,有人会提出,一楼的人不用电梯,所以电梯就不是公共设施。这个问题不能这么理解,电梯是公用设施。
  第二,公用设施必须是专门服务于业主、作为业主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来使用的。不是专门服务于业主,而是向社会开放的设施,不能说都是业主共有。比如会所,因为要经营,要对外开放,但是经营就有可能存在亏损的风险,如果亏损后由业主来承担,会引发很多矛盾,并且不切合实际,所以不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
  第三,铺设到小区内的管道、管线、设施,如果归业主共有,也不能免除有关公司的维护维修责任。现在这个问题比较突出,如铺设到小区内的管道管线是归业主共有,将来管道管线发生爆裂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当由业主承担。这种观点存在着很大问题,就是按照服务合同,相关公司也有义务来进行维护。争取权利的时候,应当考虑这项权利对业主究竟有什么好处?我们有时候只是想争取权利,而没有想到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管道爆裂引发的责任,业主就很难承担。法制办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就这一点作进一步规定,明确相关公司应当承担对小区内管线、管道的维修维护义务。
  第四,关于车位车库的争议也很大,《物权法》对此确立了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归业主公有,而是由双方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约定主要是在购房合同里明确。这种做法是比较好的,一来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车位车库都是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的;二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开发商修建车位车库。修建车位车库需要一定的投资,如果由业主共有的话,就会打击开发商修建车位车库的积极性,不能解决当前“停车难”的问题——车位车库修的少了,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这样规定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因为车位车库是在地下修建的,并不是在地上,对社会财富的创造是有利的,没有损害业主利益。有人认为开发商都是强势的,如果允许通过合同约定,他们就肯定要保留所有权,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车位车库的价值与房屋销售市场相联系,房屋好卖了,车位车库的价值就比较大,房屋是否好卖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说这当然会损害业主利益。
  《物权法》确立的有关车库车位归属的第二个原则是,车位车库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第一个原则,开发商可以与买房人通过约定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车位车库建成后,开发商将其高价卖给业主以外的人,导致业主最后买不到车位车库,同时业主以外的人频繁进出小区,也带来管理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物权法》规定了小区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车位车库建成后,开发商首先应当问业主是否需要,在业主没有满足需要前,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这个原则应当比优先购买权还要严格。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就可以卖给业主以外的人。但是按照这个原则,业主以外的人在出高价的情况下也不能出售。这里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对车位车库价格应当有适当的管理。政府现在对房价和车位的价格管理不够,把车位车库的价格完全放手给开发商,不符合实践的需要。
  《物权法》充分尊重业主自治。《物权法》是私法,业主自治体现私法自治。业主自治就是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作出有关决定,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
  第一,构建和谐社区需要充分尊重业主自治。很多人还没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有人提出说,把业主召集起来开业主大会很难实现,甚至连开会的场地都没有,《物权法》的规定脱离现实。但是我认为,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物权法》上规定的很多业主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了。现在,我国有将近五亿人住在社区,相互之间会产生各种冲突和纠纷。是不是产生了这些问题后,大家都要去法院解决?实践中已经提出了很多问题,比如唱歌打牌影响其他人休息等,这些问题都要法院来解决是不现实的,这样就需要业主自治。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在小区的体现就是构建和谐社区,而构建和谐社区必须要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的功能,就要真正实现业主自治。不能遇事都找政府、找法院。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制定相关的规则章程,解决业主间的矛盾,约束业主的行为。如果没有业主自治的话,像小区内对业主的收费等问题都要通过司法调节的话,就根本无法管理好自己的社区,更谈不上构建和谐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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