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要式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买卖合同或协议内容违法或主体不合格又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而发生纠纷的,按法律对一般合同规定的处理原则处理。
  2。关于机动车辆的买卖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4项规定:“凡在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成交的汽车,从1985年11月1日起,其发货票等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发牌照,不予立户。”和第6项规定:州日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辆禁止销售。”因此,汽车买卖的法定要式条件是:首先,必须到指定交易场所和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其次,必须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此类纠纷处理的原则是:
  第一,在国家指定的汽车交易市场进行的汽车买卖,买卖行为发生后,没有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办理立户的新车,其买卖行为应当是有效的,应限期办理或对逾期办理行为进行处罚。因为这种情况只是购车人没有取得车辆运行的行车执照,但买卖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所购买的是旧车,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过程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如果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因买方没有及时进行办理,应当责令其补办,不能以此而否认其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因卖方未及时提供“转户”所需手续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在其买卖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双方成立的买卖关系,卖方因此给买方不能及时使用或因此受到处罚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第二,对未在国家指定的汽车交易市场进行的汽车买卖行为,在买卖达成协议或合同内容合法、主体合格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责令负有缴纳工商管理费和纳税义务的一方到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补办手续,并办理“转户”或立户手续,因此发生纠纷的,按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罚。对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应当责令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和对违约行为的予以处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国家确立的这种要式方式是加强机动车辆交易的管理,防止利用机动车辆进行转手倒买获取暴利或进行犯罪活动,偷税漏税等。所以对买卖内容合法的,没有履行行政管理手续的行为应当责令其补办。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处罚性条款,所以,这种管理行为缺少强制性措施,也不利于督促行为人自觉履行行政管理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