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具体指导之权的机构不适于从事法律制定工作,一个代议机构集政府治理与立法这两项权力于一身,不仅与权力分立原则相抵触,而且也与法律下的政府(government under the law)的理想和法治的理想不相融合。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立法问题必须在现行《
立法法》的框架下通过法治的手段解决。笔者认为,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到基本的民事和经济制度,应该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尽快制定《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法》。正如有学者指出,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非流通股股权属于国有,涉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另外,少部分非流通股股权属于私人资本或外资,不能单纯靠部门规章解决;它涉及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甚至可能引发诉讼或国际纠纷,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投资环境。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特别法来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指引,不仅符合法治原则,而且会厘清改革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平衡和协调改革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改革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之下顺利推进。
【注释】 1徐茂魁:《中国股市“非均衡二元结构”的调整——兼论“市场发现价格”的新理念》,载《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10期。
2参见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
2条。
3参见《国际金融报》2005年4月25日第1版报道:《股权分置与
证券法修改无关》。
4谢百三、王巍:《中国股市股权分置问题的冷思考》,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4期。
5罗培新:《
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251页。
6参见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
5条。
7参见虞政平编译:《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6-98页。
8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235页。
10杨正洪、李飞:《试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类表决制度》,载《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2期。
11丹尼斯·吉南:《
公司法》,朱羿琨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12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3页。
13杨正洪、李飞:《试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类表决制度》,载《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第2期。
14甘培忠、孟刚:《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投票表决制度——兼谈保护流通股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构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栏目。
15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4页。
16丹尼斯·吉南:《
公司法》,朱羿琨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