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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股权分置改革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谈萧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是一次利益关系重新配置的过程,无论是从法理上看还是从现行法律上看,都是十足的法律问题,因此必须有法律思想的导入,按照法学的理念和方式来推进。当前在经济学思维指导下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走入法律误区,产生诸多法律上的困惑和缺憾。本文就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问题、法律救济问题和立法问题展开法律分析,籍此呼吁法学界和法律界尽快全面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为确保改革的公正、公开、公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
【全文】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中存在着独特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分,约占股票市场总股本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国有股和法人股持股成本低,不能流通但具有绝对控股权;公众股持股成本高,可以流通但处于依附地位。 这造成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股权不平等、上市公司治理缺乏信用基础、股市作为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功能缺失等诸多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严重痼疾。在众多经济学家和市场的呼吁下,政府已正式启动股市全流通改革——被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从股权分裂到全流通,本身是一次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涉及到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管理层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法律是利益平衡与协调的最终手段,但是,从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提出到改革政策的制定,再到具体改革方案的实施,无一不弥漫着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没有丝毫的法学考量。
  股权分置改革是十足的法律问题
  “股权分置”这一概念是由一些经济学家在2001年同样也是由经济学家提出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失败后提出来的,2004年1月被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采纳,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将“股权分置”界定为: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并将“股权分置改革”界定为“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2005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上述界定中“经济体制转轨”、“制度性差异”等经济学表述表明,股权分置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法学理念和法律思维的导入。一位担任《证券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的经济学者更是明确表示:“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国情遗留的政策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 经济学界的这种判断反映在政策制定上,就是确立“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式”改革方案,竭力回避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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