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许经营权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力。公用事业民营化首先意味着特许经营权的民间开放,对公用事业而言,竞争则意味着特许经营权取得机会的公开、公正。
国内外经验表明,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新的管理机制将直接管理变为宏观管理,从管理行业变为管理市场,从对企业负责变为对公众、对社会负责。
就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准入而言,政府的监管构架还没有相应建立,政府应制定出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并在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吸引尽量多的竞争者,按照招投标程序选择经营者,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定期就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许权进行招标,从而形成了缔约前的竞争。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增加企业的竞争压力。
②建立以利益协调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民营化的实现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一定的价格机制支撑的。如果没有一定的回报机制,就不可能吸引多元投资主体的参与,同时,公用事业的“服务”性质又决定了其价格不能完全遵循市场调节,因此,必须打破传统的定价模式,依据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起激励社会投资的科学的价格形成和管理机制。
公用事业价格规制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决定了需要制定专门的特别法加以调整。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公用事业价格法律、法规,对公用事业价格规制的原则和方法主要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存在着针对性不强且操作性差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其一、在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时,对如何协调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国家财力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界定,没有明确规定公用事业行业的合理利润率,降低了公用事业产品定价的科学性;
其二、公用事业定调价程序中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价格主管部门在定、调价过程的程序尚未规范,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以及客观存在的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往往造成定价的非科学性。虽然,我国价格法中规定了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法定程序,但由于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公用事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消费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明,导致消费者在听证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在定价的具体实践中流于形式。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公用事业价格管理法律体系,以公开、公正、科学、合理方式确立和调整特定公用事业的价格,平衡、协调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利益。
五、公共职能的分散化与行政法理念的变迁
在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不单纯是投入方式的变化,而且也是一场市场与管制、企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博弈。自改革以来,由于社会发展动力机制的开发,传统的政府垄断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一模式被打破,并触发行政法理念的变迁。以此为契机,立足于我国公共职能的分散化,调整、深化行政法学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一)从国家行政到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必须由国家统一控制的公用事业日益增多,国家的职能逐步扩张,但这种扩张并未导致国家权力的加强,相反,伴随着公共服务的复杂化,国家的公共职能逐步分散,行政的非垄断化与行政的分散化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这种非垄断化与分散化具体体现为公务的实施方式与实施组织日趋多样化。正如狄骥所言,一项事业要成为公用事业,该事业应由统治者组织,并由统治者控制其运转,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负责该事业的人员与该事业涉及的资源应由统治者直接支配。因此,公用事业种类的增多并不必然导致国家权力的扩张,相反导致国家权力的分散化。这种分散化使得现代行政由传统体制下的国家垄断,逐步走向社会化,使得国家这一原始行政主体之外,出现了众多的衍生行政主体。这些衍生行政主体同国家一起分担社会的公共职能,从而使现代行政由单纯的国家行政发展为各种公共组织分担公共职能的公共行政。
(二)从直接行政到间接行政
公共经济学的始作俑者,当代美国公共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最著名的学者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教曾明确提出,纯粹市场经济中,不必区分供给和生产,因为个人和家庭已经积极介入需求表达和消费决策。所以,市场中只有消费者与生产者这一对关系。但是在公共领域,例如街道照明、垃圾处置、公共交通、公园管理、社会保险等等,如果没有某种代表集体消费需求的组织,对于这些大家需要共同享用的物品或服务做出规划安排,并决定如何将其生产出来,个人和家庭就没有办法得到这类服务。所以,集体供给的功能凸显了。而提供这种功能的组织必然是集体组织,它不仅得收集大家的需求信息,还得有办法解决组织生产所必需的费用,为满足大家的需求进行必要的规划和安排。显然,最具有解决这类问题能力的集体组织就是政府,因此,政府成为承担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角色。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可以分为直接提供和间接提供两种模式。政府直接提供是指政府既负责供给,即作出与消费、融资、安排生产与监督有关的决策,又负责生产,即将各项投入变成物品或服务产出的技术化过程。政府间接提供则是指政府只负责供给,而将生产功能交由政府所选择的机构执行。之所以要区分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重要原因在于直接提供是将供给与生产功能合为一体,而间接提供则是两者分离。
传统理论中,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视为行政工作,并将其归属于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的研究领域。尽管政府也要寻找资金、进行计划和组织实施该项服务,但是,由于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单位不是企业而是政府部门,所以,没有必要将供给功能与生产功能分开。当这种政府长期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导致政府垄断、效率低下,乃至这种管理方式成为寻租等腐败问题滋生的温床时,供给功能与生产功能分离的呼声逐渐高涨起来。国际社会自80年代以来的政府治道变革,亦称政府新公共管理主义的变革,其核心就是挑战以往公共行政领域中政府兼供给与生产于一身的传统角色。在这场变革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进行规划、监督以及融资管理是政府的主要功能,而具体运营公共服务,则是市场主体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职责。这种功能分离,使得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生产者转变为公共服务提供的保障者,这种转变意味着传统行政中,由政府直接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正向直接与间接两种方式发展,这正是现代行政方式多样化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