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与市场的冲突与协调——公用事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核心
1.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方式
(1)B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
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即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BOT形式投资建设并专营20年。如:北京肖家河污水处理厂;四川瑞云集团将按BOT模式建设邛崃市新城区。
(2)合资模式
2001年法国昭和水务公司与奉贤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合作成立了上海首家中外合作的昭和自来水公司。
(3)直接购并
1997年,威望迪和天津市合作兴建的天津凌庄水厂。2002年5月,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威望迪以20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价格近三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1582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首次涉足供水管网。
(4)纯民营模式
2002年9月,由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独家投资的广州亚太生活垃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到 2004年将投资约2.8亿元,在广州,将建立起一座日综合处理生活垃圾1000 吨的垃圾厂。从而正式拉开了外资进军中国垃圾产业的序幕。
(5)TOT(转让-经营-转让)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最终拥有项目所有权。
(6)PPP模式
国际上新近兴起一种新型的政府与私人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形式,称为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简称PPs),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11]
2.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法律规制
(1)公用事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原则
公用事业民营化,不但可以利用民间资本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帮助政府发展基础设施,分担一些本来由公共政府承担的风险,而且有利于打破政府垄断及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弊端,改善政府形象,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发展。但是民营化后的公用事业终究不同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它担负着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意味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的转变,但并不标志着“公共服务”的放弃。因此,在民营化的背景下,如何协调“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与民营化的“市场性”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保障民营公用事业的“自主性”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成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核心。
①以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为法律规制的目的,加强对公用事业的监管
公用事业与竞争性部门不完全相同,如果说后者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前者就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因而政府对民营公用事业的管理不同于对竞争性部门的管理。一方面,城市公用事业供给依赖管线网络所形成的垄断性,与一般商品的供给方式截然不同。因此,必要的时候需要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的生产和供给全过程进行管制,以避免因垄断经营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公用事业担负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适度而科学的监管是其有效服务的必要保障。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1997),世界各国对民营公用事业的管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机构能力强的国家,对公用事业的管理一般采取限价的方法,这种方法既可明确独立法规制定者的职责范围,又可明确机构在制约武断行为中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激励公用事业有效运营并鼓励创新,另一方面又把大量处理权限交给了法规制定者。例如,美国采取的是限价方法,由管理机构根据年通货膨胀率减去调整系数为公用事业规定了一个总的价格上限。英国精心设计了一套制约和平衡机制,凡公用事业单位反对的决定都要由垄断和兼并委员会以及工商国务秘书予以澄清。而机构能力弱的国家通常采取对公用事业私人投资者的管理承诺机制,如,在上世纪50年代,牙买加最大电信业的运营是依据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条款具体明了、许可期限达40年的合同规定。
②以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为出发点,规范政府行为
在基础设施领域吸引民营资本的最大障碍在于规制环境。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之中,一方面,政府的行政控制能力较强,另一方面,政府的法治化能力又很弱,与此同时,体制转型中的不确定性,政府官员的任职期限和短期行为成为参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私人投资者的最大担心,也形成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最大障碍。
在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经营活动的裁判员和运动员,相对于企业,其优势地位十分明显。由于公用事业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加之长期政府直接管制的惯性,使得政府常常会对公用事业企业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因此,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监管的法治化问题,包括市场准入和定价机制的法治化,改善招标方法,提高招标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从而形成对公用事业监管的全面制衡机制。
(2)公用事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
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公用事业的垄断经营,变过去政府的单一投入为政府、社会的多元投入,促使公用事业向民营化转轨,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成为公用事业发展的必然之路。为有效推进改革进程,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完整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营造好公用、民营合作的氛围。
①建立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公用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潮流和共识,人们通过无数的正反经验教训,已经认识并把握住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精髓。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方面是竞争,是信用和法治,没有竞争,市场的信用和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木。而公用事业领域的竞争主要围绕着特许经营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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