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如果守法者,执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正义向邪恶屈服,谁又愿意去遵守法律呢?法律岂不是形同虚设,显得苍白无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又怎么能实现呢?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律秩序井然公平正义的社会。而法律秩序井然公平正义的社会的建立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因为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能达到依法治国,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人的美德是难以维持的。因为,人的素质、思想境界千差万别。所以,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是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这样就需要以法律来规范,就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 “人大”每年都在不断地立法,如
物权法等。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现有法可依的具体步骤。有法可依后,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其本身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作用要远远大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否定、背叛与破坏作用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必将导致人们视法律为儿戏,丧失对法律的信赖,导致法律秩序遭到破坏,社会必然出现动荡。例如我们现在出现的一些集体访、冲击国家机关、围攻党政机关、致使无法办公、阻碍交通、卧轨,致使铁路运输中断,造成重大损失,这些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有的已构成犯罪。而我们却因涉案人员多和这些人确有一些合理诉求,而不对他们依法处理和制裁。这就会使群体事件层出不穷,人们误认为只要人多就法不责众,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无法无天,长此下去,国将不国!温总理在回答记者关于如何对待上访问题时指出,解决上访问题要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正确方式表达,我们新
宪法取消文革的“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就是要求用正确的,有序的方式表达诉求,不管你的诉求多么合理,你人多么多,都不能采取违法的方式甚至是犯罪的方式来表达,你违法了就必须追究,这就象他将我的亲人杀了,应该依靠司法机关来处理,而不能由我去杀他来解决,我不依靠司法机关,私自去杀他,照样要承担杀人罪责的道理一样。我们还清楚的记得89年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6.4”动乱,那些民主精英也是打着“反腐败”的合理诉求,阻碍交通、静坐、绝食,最后烧军车、杀害人民子弟兵,党和国家如不采取断然措施,依法平暴,我们还有今天的改革开放安定繁荣的大好局面吗?由此可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树立法律权威,坚持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连起码的社会秩序都难以维持,就更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了。因此,要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做到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