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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野中的刑事和解机制构建


Hazel Genn , Paths to Justice: What People Do and Think About Goingto Law, Oxford ,United Kingdom: Hart Publishing,1999.382pp.

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宋振远:《犯罪私了现象为何愈演愈烈》,《半月谈》2009年9月5日。转载自葛琳:《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析》,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23页。

殿清:《检视刑事和解制度的平等性质疑》,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6月11日第三版。

封利强:《刑事和解是追诉者与被追诉者间的协商》,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5月31日第三版。

黄汉勇:《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与完善》,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3月27日。

有人认为应包括: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4、向政府或指定的公益机构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5、向指定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义务劳务;6、保护被害人安全的义务;7、预防再犯所为的义务; 8、终止对加害人刑事追究。这是参考台湾地区的规定,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2条规定:检察官为暂缓起诉处分者,得命令被告人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项: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4、向公库或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5、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义务劳务;6、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7、保护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8、预防再犯所为的必要命令。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些设计不符合我们的情况。

马静华著:《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于《]》2003年第4期。

瑞典刑法草案第20条规定:“应处罚金者,以法院于考虑本人之财产、收入、抚养义务及其他之缴纳能力有关系之情事之后,宣告一定之金额,此金额应逐日支付”。

彭志新:《建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需厘清的两个问题》,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3月29日第三版。

国家森主编:《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109页。

胡莲芳:《刑事和解结案的困境与出路》,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5月20日。


【参考文献】[1]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J].政治与法律,2003,(4).

[2]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J].法律科学,2003,(4).[3]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J].中国法学,2003,(6).

[4]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J].云南法学, 2003,(1).

[5]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J].现代法学,2001,(1).

[6]郑承华,张胜玲.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法学研究,2006(3).

[7]葛琳著.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6).

[8]何书生.刑事和解有利于当事人权益双向保护[N].检察日报,2007-1-12(3).

[9]黄汉勇.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与完善[N].检察日报,2007-3-27(3).

[10]国家森.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11] [德]伯恩特•许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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