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视野中的刑事和解机制构建

  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也面临不少阻力,但这种阻力并非主要来源于民间,倒是法律业内人士对这一制度反应并不热烈。其原因也很多,或出于公心,有对这样一个制度可能隐藏不利因素的担心;或出于私心,有对个人或者群体利益的考虑。但现在建设和谐社会,必须看到我们的社会正面临一个新的阶段,和谐社会的提出可以说是一种危机意识下的反应,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尚有不少不和谐之处,其中司法领域的问题难以忽视。正如武侯祠前的楹联所说“不审势宽严皆误”,我们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是审时度势的产物。当今国家内外形势都很好,正是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和促进和谐的大好时机,大力研究和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是有重要意义的一件事情。
  
【注释】 
作者简介:苗宗正(1963—),男,汉族,山东胶南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修庚(1972—),男,汉族,河南淮阳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硕士;尹晓彬(1980—),男,汉族,山东胶南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据国学者刘凌梅副教授的考证,英、德、日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或准备将刑事和解引入刑法

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何书生:《刑事和解有利于当事人权益双向保护》,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1月12日第3版。

李微:《和谐社会需要创新司法制度》,载于《检察日报》2006年3月14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数据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葛琳:《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析》,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23页。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显然不利于安抚被害人内心的创伤。

国家森主编:《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16-17页。

陈光中、郑旭:《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彼德·斯坦和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葛琳:《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析》,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20页。

参见杨振敏:《第三届海峡两岸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研讨会举行大会主旨发言》(来源于民进中央宣传部) 载于 中国民主促进会网:http://www.mj.org.cn。陈德述:《和合思想与道德建设》,载于《中国传统文化网》:http://www.enweiculture.com(2006.05.20)张晋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六讲讲稿——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与近代化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国人大新闻网》: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2006.05.20),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