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视野中的刑事和解机制构建

  (三)可行性分析
  1、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近年来,权利意识与市民社会的理论迅速发展,这对建设和谐社会非常重要,不可忽视。社会的和谐化,尤其是一个转型时期的社会的和谐化必须关注社会成员的心理感受和问题症结。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来说,找准了社会各项事务的核心问题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之处。根据苏力教授的观点,我们的任务不是寻求最好的制度,而是寻求最大限度平衡和妥协的制度,能够最低限度为人们接受的制度。以和解制度为代表的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德国著名学者耶林说过:“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这告诫人们,在法治、民主、文明的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有限度的。笔者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实质概括为以严为标,以宽为本。严而不厉,宽而不漏。刑法的内容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这些规范是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上的,这是法律规范能够得以执行和遵守的必要前提。基于人性中所具有的自私和脆弱的一面,考虑到每个人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经验的差异,在有些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苛求行为人永远保持冷静和理智的行为态度,如果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严重,能够真诚忏悔和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这时社会秩序已经达到了最佳恢复效果。国家无须此时再强行介入,去打破这种相对平衡的社会秩序。
  2、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与潮流
  轻缓刑事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政策之一,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树立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和解制度在西方不少国家都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大大促进了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人们开始认识到,刑事司法应该有多元的价值追求,而不仅仅是传统的一些观点。英国学者彼德·斯坦和约翰·香德指出:“法律中所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而和解制度正符合刑事司法的多元化价值诉求。
  3、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是接纳和解制度的文化环境
  我国古代传统思想对和解有重要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更多地偏好和,强调忍让、无讼、中庸、无为,儒家的“无讼”和墨家的“兼爱”思想都倡导民众出现纠纷尽量平和解决,不要兴讼。孔子云:“礼之用,和为贵”,“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把无讼视为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对前来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积极地调解和思想教化,使双方相互妥协退让从而达成谅解,中止诉讼。墨子则说:“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认为人人相爱,天下就会太平。
  传统和合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论语》有君子和而不同之论,《老子》有冲气以为和之论,《易传》直谓“保合太和以利贞”,《庄子》云“游心于德之和”,凡此皆可说明中国文化以和平与和谐为主要基调。而人际之间的和合,人与社会的和合、人与自然的和合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面对社会流动性的强化、社会利益阶层的重新分化以及人们的金钱观、人生观、道德观一定程度上的退化现象使得社会和合道德体系遭受了严重的冲击,其社会的控制力大大减弱,而法治的建设尤其是刑事法律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因没有为轻微刑事犯罪根源深层矛盾的化解提供和合道德规范合理应用的空间,简单采用表层刑罚方法应对,加剧了社会矛盾激化与积累,并导致刑事案件逐年攀升、累犯再犯、受害人犯罪等社会现象。我们中华法系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于达到了定型。引法入理、礼法结合的法律儒化文明,密不可分的“体”、“用”关系,“无讼”不仅是官僚们的价值取向,也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影响,这是由中华传统文化深厚的积淀所致。而我们在轻微刑事犯罪刑事和解程序中运用和合文化传统内涵的原理无疑对弥补受害人心理伤害、正面激励轻微犯罪分子从内心自省并真诚悔罪、对社会心理进行及时恢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安全与公共价值秩序均有即时和深远、广泛的影响,有利于社会对和合文化的认同感的强化,同时使得刑罚更为贴近现时代人民群众的日常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从而获得更为广大民众的信任——这种信任也是法律的权威性的主要来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