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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野中的刑事和解机制构建

检察视野中的刑事和解机制构建


Study o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during Procuratorate


苗宗正;杨修庚;尹晓斌


【摘要】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它在中国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实践是中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先例。和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特有的价值与风险,刑事和解的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但它在降低了惩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在带来了司法效率的同时又产生了非效率。在当今中国,这一制度已经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是通过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和具体做法等方面进行的制度设计来减少弊端和风险。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as an approach of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has a long history in China. It has special value and venture. This method of dispute solution can reduce the cost and resource of the victim, the criminal and the n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reduces not only the punishment cost but also the crime venture; it brings not only procedural efficiency but also non-efficiency. At present, to carry out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justice has already met practical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in China. It is a key factor to design the applicable cases, the suitable conditions, the period and the way of conciliations.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制度设计;被害人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restorative justice; legal regulation; victim
【全文】
  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领域一项方兴未艾的刑事思潮。一般认为,刑事和解是二十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出现的,它对西方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解释和阐述,但在以下几点是一致的:有不法行为发生;加害人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能够谅解;有调停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通过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确定犯罪后的解决方案,犯罪人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行为,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并求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而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过程。
  一、历史溯源
  我国刑法学家高铭暄认为和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事实上,和解的确古已有之,民间纠纷的调解和和解普遍受到统治者的重视。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的立法宗旨出发,实际上重点在规范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
  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但是立法工作起步较晚,这时候主要靠政策和法令来处理纠纷。因此,刑事和解工作继续延续了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制度的传统,因为“不管政策也好、法令也好,是在于解决民众具体问题,而不是以民众的具体问题来洽合政策法令”(语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4年选编《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序言)。不坚持国家对刑事案件的排他处分权,而实事求是的着眼于逐个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于导致刑事犯罪的民众间矛盾的合理化解。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形势的转变,人们逐渐开始了在刑事和解领域的讨论和尝试。
  近年来,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的确立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大方向的确定,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刑事和解的研究和实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地的检察机关进行了各种积极的尝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底出台了三个重要文件,对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刑事和解问题起到十分关键的指导作用。
  二、制度分析
  (一)利弊的争论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反对者的意见主要是:
  其一,刑罚的平等性受到质疑。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能够通过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往往是那些家庭经济条件优越的加害人,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之后,更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理结果。而那些家庭条件差的,因为没有条件赔偿,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则受到的处理要重,这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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