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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改革

  1.由应税所得的性质确定征收方法
  针对现行的一些偷税、逃税、避税的方法,建议在我国实行混合税制模式时,将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红利股息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将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实行综合征税。这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
  2.完善税收征管的配套条件
  实行混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也需要各方面制度的健全和配合。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极大障碍。因而应通过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媒体、文教等方面的力量,扩大影响,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警示纳税人,让税法走进千家万户,使税法知识和纳税观念深入民心。同时,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应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从而迅速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一个“偷逃税可耻”的舆论氛围,促使纳税人放弃偷漏逃税的行为和心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科技化 
  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必须同时注重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从长远看,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信息科技化。以往税务部门依靠手工操作方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已不能适应当今税收征管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在研究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时,必须十分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综合运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如我国应通过对纳税人按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号建档,使用扣缴报告表和支付收入明细表,建立财产登记制度,改革现金管理制度,建立交叉稽核体系,使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处于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监控下。从而有效地监控和审核这些人的纳税申报真实性,防止高收入者隐瞒收入、少缴税款。
  (3)加大稽查力度,规范执法
  税务部门应协调好与公、检、法、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严格执法,共同创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良好社会环境。税务机关的管理意识提高了,力度加大了,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能在强制中得到升华。此外,改进征管手段和方式,比如实现由企事业单位代征或实现微机联网征收,从而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对偷税、逃税以及其他不依法纳税的行为进行专门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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