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能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公民的个人收入紧密结合,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由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是分类分项进行扣缴,如果税务部门不找上门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往往不会主动纳税,偷逃税现象十分普遍。同时,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大多采用以支付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少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就使纳税人对自己的收入是否要纳税、纳多少税、如何纳税知之甚少,甚至无需了解。此外,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源泉扣缴,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扭曲,从客观上刺激人们去钻空子,达到避税的目的。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对于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或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这种纳税申报方式虽然可以一定程度地防止税款流失,但无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无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有直接关系。
三 改革方向——实行混合税制模式
(一)实行混合税制模式的必要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长期适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以来,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使个人所得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化,使个人所得税在各种税种中也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其模式的老化、缺乏弹性,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取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效率更加低下,这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苦乐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也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见,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缺陷已经日益暴露出来,已经不能再统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冲突产生进化的同时也势必导致一定的牺牲。比较三种税制模式、综合我国国情,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最公平、最合理的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但它对实施环境要求较高,如需要税务部门对个人收入进行全员全额管理,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信息传输,需要纳税人要有较强的纳税意识等等。我国现阶段还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所以,建立综合税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现在只能因时制宜分步走。而混合税制模式却兼有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税制模式的优点,对税收征管配套条件的要求也不如综合税制模式的要求高,因此,在我国当前形势下,采取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有其必要性,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人心所向。
(二)实行混合税制模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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