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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改革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已为数极少,主要有苏丹、也门、约旦、黎巴嫩和我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正列举法,列举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项所得,各项所得分别进行不同的费用扣除,实行差别税率分类纳税,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
  3.混合税制模式,是指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按一定的比例税率分别征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如达到一定数额,再按规定的累进税率综合征税。
  混合税制模式的特点是:(1)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它既坚持了按“量能负担”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综合计算,对全部所得按累进税率征税,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征税。(2)它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既实行从源泉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3)计算、征收较为麻烦。
  日本目前实行的就是混合税制模式,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收入项目分为利息所得、红利所得、不动产所得、营业所得、工薪所得、退职所得、山林所得、转让所得、一次性所得和杂项所得共10个种类,其课税方式采用综合课税和分类课税,原则上将一切所得合计,采用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课税。但对利息所得、部分红利所得、出售土地等的转让所得、出售有价证券的部分转让所得、退职所得采取分类课税办法,脱离了综合课税的框架。 
  (二)三种税制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历史来看,分类所得税制较早实行,以后在部分国家演进为混合税制,在部分国家演进为综合所得税制,其中演进为混合税制的一些国家又进一步演进为综合所得税制。目前纯粹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已不多。个人所得税制的演进过程大体反映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递进过程。一般说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征管制度不很健全的国家多实行分类或混合税制;经济发达、征管制度健全的国家多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2. 这三种税制模式本身和对客观条件的要求的不同可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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