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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改革

【关键词】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混合税制模式;税收征管
global income tax system model; classified income tax system model; mixed tax system model; tax collection
【全文】
  前  言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2005年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次修订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调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定为1600元;二是适当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建立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但是这次改革只是“微调”,并没有改变我国长期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已对其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辨析世界上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针对我国特有的国情,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最终的目标,但基于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监管的不完善,没有为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准备好充分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混合税制模式是目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制模式的选择,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根本。目前在我国建立混合税制模式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三种基本类型
  (一)三种税制模式的含义及特点
  1.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征税的一种课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按一套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特点是:(1)税基较宽,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所谓税基较宽,是指应税所得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大于分类所得税制,因而在扩大税源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所谓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是指按个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来确定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并采用累进税率计征,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作用。)(2)由于纳税人要自行申报纳税,因此要求纳税人具备较高的纳税观念和一定的会计核算能力,而且征收手续较为复杂,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现象。所以必须有先进的征管制度和征管手段,否则该模式难以实施。
  美国目前实行的就是综合所得税制。美国税收法典对综合所得定义为总收入,是指产生于各种渠道的全部收入,法律排除的在外,它包括以现金、财产或劳务等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除列举的免税收入项目外,其余的全部要征税,这是综合制的基本特征。
  2.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来计算税款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分类所得税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可以借助差别税率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如对工资、薪金等要付出辛勤劳动才能获得的勤劳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投资所得等辛苦较少的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课以较重的税,从横向阐述了税收公平原则。(2)有利于实行源泉征收。在所得发生地由支付单位扣缴税款,以便于控制税源、减少逃漏和滞欠。(3)在征税对象的选择上具灵活性,且各项所得单独征税征收手续简便、节约费用。但由于分类所得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方式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全面、真实的纳税能力,易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所得来源渠道单一、收入低的纳税人多纳税,这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特别是对某些所得项目不采用累进税率,就很难体现纵向公平的税收原则。因此,分类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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