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的内容请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六章。笔者并非看了该文后有这个想法的,只是这里表述解读得更为详细具体。
美国法理学家徳沃金来中国时也说了,“我不赞同中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禁止自由迁徙和沿海与内地发展不平等的政策和户籍制度。因为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不应该有这样的差别”,西方的个人主义和任何个人主义一样,其基础是两条原则:其一是每一个生命都应该成功而不被浪费,过好的生活而不是过坏的生活,这一点对每一个单独存在的人都同等重要;其二是特殊责任。人必须为自己的成功的人生担负主要责任,这就是说每个人对自己的一生是否成功负有主要责任。参见徳沃金:《认真对待人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04、18页。
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文明是一个政治名词,目的是在与欧洲以外的未开化的(savage)和野蛮的(barbaric共同体进行比较,借以缩小欧洲内部的差异(详细内容参见索尔特:《国际关系中的野蛮与文明》新华出版社第20-21页)。因此当我们谈及文明时应保持一定的警醒。
说其简单,是因为他们忽略了中国的历史传统影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逐渐破产了诸多思想禁区,使法律的“专政工具论”的枷锁得以打破。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11、214、216页。
当然法学被轻视并非中国特色,华勒斯坦在其社会科学的清单里就将法学排除在外了,认为法学“似乎过于规范化了,太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而其“各种法则不是科学的法则,背景太个别化”。详细内容请参见华勒斯坦:《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页。
在英语中,律师(lawyer)就是法律人意思。
邓正来先生在探讨中国法律哲学如何构建理想图景时,谈到了法律应为“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服务”,探寻这样的生活的理想图景。语见《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页5、、页6。
笔者认为法学之所以是门独立学科,是因为它有个具体的言说对象,即是法律。法学是对法律的现状、法律渊源、立法司法审判和执法过程以及该法律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分析,考察法律的历史发展轨迹、社会效应及实施状况;然而“法条”研究进路无疑是最重要的,绝非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或是经济法学所能替代。这是法学的内核所在,否则法学就不是法学而只是其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