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於兴中:《强势文化、二元认识论与法治》载自《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12页。
参见斯泰因:《有效思维》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第47页
语境(context)有指上下文。
关于这点,高全喜先生也谈到了。他说:“我从来不把自己的研究视为一种与中国现实无关的所谓纯学术,这样的研究固然有其学术的价值,但它与研究一种技艺、一个茶壶有什么区别呢?所以我总是想赋予自己的研究一种中国意义”(见高全喜:《休谟的政治哲学》后记)。吾辈学人也!
转引自冯象:《木腿正义·法律与文学》(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26、28页。
该节标题取自刘星先生的《法学作业:寻找与回忆》法律出版社,这句话引自其自序。
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问题,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徳说到,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方式应是:第一,笃信谨守的研究;第二,穷原竟委的研究,即历史的方法;第三,条分缕析的研究,即分析的方法;第四,哲理的研究;第五,批判的研究。(参见徐爱国:《破解法律之谜》学苑出版社 第187页)。笔者并未从这个角度去探讨中国法律学人言说进路,而是从中国法律学人的职责出发展开论述的。
魏敦友先生曾这样评论到:“如果说‘周叶中教授事件’代表了当代中国学术界的堕落,那么可以认为,‘邓正来教授事件’则代表了当代中国学术界的上升”。(转引自吴励生:《把知识开放出来的思想和思想者---邓正来知识批判之一》载自正来学堂网站)。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照下列资料:贺卫方《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载北大法律信息网、《王天成诉周叶中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载法律图书馆网、蒲志强《王天成诉周叶中案近况》学术批评网转载2006年5月14日 《世纪中国》,至于案件判决是“天下士人不服”(许章润先生语)。
潘建和先生是“一个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中学化学教师,四十多岁改行进入法学界,短短十年,居然出版‘专著近10本,论文一大批……著述的文字有113万字’,而且治学‘横跨了法学几大领域。他刑事方面也搞,金融证券也研究,又是国际法学专家,国际关系博士。’”(《南方周末》99.11.5.)参见贺卫方:《法学之羞》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参见邓正来:《对一种被遮蔽的制度性“共谋”的追究—三论“苏力招博事件”》载自《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第2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