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中国法律学人言说的正当性是否源自真理的探寻呢?笔者对此怀疑真理存在的可能性。真理的首要特征是永恒和普遍适用性,是一种假设,是古人命定性思维的产物。社会学家吉登斯在其《现代性的后果》中预测了一个走势,说人类从命运社会走向一个专家主宰的“风险社会”,在此过程中,那种融聚一团的“命”观念衰落了。[23]在风险社会的当代,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社会学科迅速崛起,而哲学与神学命定性研究的学科出现种种困境,变得迷茫彷徨从而不可遏制地走向衰落。真理这一大词也在后现代主义“打假”浪潮的冲击下逐渐退出人类视野,而历史亦证明了这个华丽辞藻事实上是权力和利益的形而上包装,尽管也与后面要谈到的学人“乌托邦情结”有莫大关系。一如我反复强调的,中国法律学人言说的正当性只能是对中国法律学术与中国法律实践及社会实践的现实考量。
其四、中国法律学人言说的风险性。返顾历史,我们非常容易看到“焚书坑儒”的社会现象充斥着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那农业/乡土社会里非常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统治者惯性地将知识作正当/反动或香花/毒草二分,从肉体和精神上严厉打击甚至是消灭后者的言说;即使到了当代许多学人仍会有这种顾忌。法律与政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云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者,有云政治权力源于法律;因此在中国言说法律学术/实践便更有风险性了。
在笔者看来,中国统治者高估了中国知识学人的政治野心和“造反”能力。前台湾大学校长傅斯年先生在1945年作为当时的国民参政会“延安访问团”成员访问延安时,毛泽东书赠其唐五代诗人章碣诗《焚书坑》:“竹帛烟消帝业虚关河空锁祖龙居。坑灰未烬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社会的动乱及政权的颠覆事实上只有“不读书”的刘项之辈,知识学人做得更多的是加强社群之间的情感沟通及建设性的制度完善。
四、具体法治
如何将法治(rule of the law)理想[24]贯彻于中国实践的现实生活中呢?这便必然涉及当下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学这两个现实问题。首先是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笔者从国内和世界这两个视角将其刨梳成三类:其一是中国当代与传统的问题。自19世纪中英鸦片战争始,无数次的运动及革命将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割裂开来,无数学人对传统文化(主要指儒家思想)的进行不遗余力的挞伐,取而代之的是西方的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在中国的移植、传播和内化,从而达到“脱母弑父”之功效。一方面将中国拉进了现代化的轨道上,一方面导致中国这个概念所蕴含的文化内涵的遗失;正是因为如此,在民族复兴的道理上学人时刻充满着迷茫和困惑。[25]
其二是中国实践出现的社会矛盾,如城乡二元格局埂立和严重贫富分化。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经济、文化发展和农民利益事实上被忽略了。农村乡镇城市化和城市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另一方面致使许多农民负土离乡涌向城市,形成了农民工群体。因为户籍制度和地方性保护制度,农民工俨然成了国土内的异乡人。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侵犯却得不到或很难得到法律的救济,沦为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探求中国迈向现代化进程的道路上,我们事实上是将这一人群忽视了[26],根本就没想到也要给他们以良善/德性的生活图景[27]。另一方面,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希望他们能带动其他人走向共同富裕。然而现实世界并不存在这种事情,先富起来的群体不遗余力地通过各种手段(譬如法律手段)进一步巩固自己的优势地位,加剧贫富的两极分化;造成了中国实践朝着无论是效益还是公平都是负值的方向发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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