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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话中国法律学人的四帧生活图式[1]

  对法律学人来说,法学作业是一定要做的[14]。作为中国的法律学人,其有两项不可推卸的职责,即是促进中国学术的知识增量(邓正来语)和对中国实践的现实关怀(许章润语),而这两项职责都主要是通过写作来完成的[15]。
  首先要做的明晰写作的言说对象。在笔者看来,国内学界至少存在下列三种不良现象,即是狂犬吠天式,假洋鬼子说鬼话式和歌功颂德式。无疑这三种言说方式都是应该受到置疑甚至是批判的。
  其次是如何言说的问题。如上文所述,中国法律学人有两项不可推卸的使命,即是言说知识理论和当下知识学界问题,促进知识增量;和言说当下中国实践,揭示社会发展态势,为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或参考。前者主要从知识理论脉络入手,探讨学界核心的和前沿的话题,与此同时规范学术环境;后者主要立基于对中国实践的现实考量,解决时下社会呈现处理的各种社会矛盾及冲突,二者都是为了将问题“擦得锃亮”( 王朔语)。在理论梳理和现实考量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学术规范的问题。因利益驱动、制度僵化、监督规范的失位以及学术共同体的道德约束力不足,诸如法学教材良莠不齐、论文抄袭等现象频繁发生。典型例子如被许多学人称为“中国学术界堕落”的“周叶中教授事件”[16]和“法学之羞”的“潘国和事件”[17]。
  即便如此,学界的批判力度还是不够的,为何会造成学术批判的缺位呢?在笔者看来,一方面存在邓正来先生所揭示的“中国本土的‘人情世故’、‘利益分配’或‘权利关系’等因素编织而成的‘消声之幕’”[18],另一方面也存在学人对批判的记忆性警惕。现在掌握话语权的知识学人都对文革岁月所发生的故事记忆犹新,对学术批判有种楚痛的记忆性警惕,多少会有担心学术批判上升到道德批判甚至是政治批判层面,致使单一话语霸权对学术的统辖。当然对学术批判意气式的敌视绝对是不可行的,事实上唯有进行学术批判方能将各种被遮蔽的东西揭示出来,[19]而纵观历史任何成熟的学术体系都是立基于对前人理论和现实社会的严肃批判[20]。这便是中国法律学人言说的正当性![21]
  其三,再论中国法律学人言说的正当性。有意思的是,当我们追问这个话题时,经常能听到这类话语的回应--“大家出来混的,互相给点面子”!也就是说许多学人仅将自己定位为从事某项职业挣取“孔方兄”的工作人员,知识即是其所依凭的饭碗,为后辈传授“捕鱼”之道,如有可能顺便“传道解惑”;而法律学人无非就是传授法律知识与技艺的工匠[22]。乍一看似乎无可厚非,却掩盖了法律学人言说的正当性问题,隐含了两种理念预设,即是现实存在知与无知的存在和立基于此的权力(即获取利益的话语权)。若是如此,中国法律学人如何促进国人主体性权利意识的萌生并进而寻求良善/德性的生活图景,践履时代赋予其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言说立场如此媚俗,中国法律学人言说法律、言说社会、言说中国实践的正当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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