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对于司法管理的具体内容,可以结合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综合理解。纵向上,可以按照“宏观--中观--微观”层次,从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的宏观配置这一宏观层面(宪政层)展开,过渡到“司法系统-法院系统-司法组织”的中观(司法体制层),再到某一具体法院的内务管理(财务、人力资源、装备、信息等等)与审判管理;横向方面,则以法院系统为核心,扩展到侦察、检察、公证、律师、仲裁、狱政、司法教育及考试等多个方面。纵横结合,并大致可得司法管理的立体全貌:(1)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等特征及如何通过政治制度的构建,实现司法权独立运行的制度条件。着重研究司法与政治、司法与宗教、司法与政党、司法与立法、司法与行政、司法与军队、司法与舆论、司法与仲裁、司法与非司法调解、司法与国内司法权的国际让渡及其他公共权力的关系、区别和分界线,弄清独立的司法权的最低限度,明确合理的司法审查的范围等特点在宏观、
宪法层面上完成司法独立、中立的制度设计与实现。包括司法人权、司法主权、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标、司法管理主体、客体、司法资源的开发、司法改革等等宏观内容。要体现司法民有、民治、民享的主权在民思想和司法保障人权、司法实现正义的本体价值和理念,肃清司法“阶级斗争工具论”的流毒。管理层次上,处于“宏观”、“哲学”、“制度”的高度;(2)法院管理模式。在完成司法权的划分以后,研究如何完成司法组织的设置与构建。比较及选择一元与二元司法制度(如美国的联邦与州两套司法系统)、统一与分散(如在普通法院以外设置
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的司法制度、与行政区相同与差别的司法系统、层级不同的司法组织的幅度、上下级司法组织的关系如何等内容,尤其是理清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选择司法组织的模式、层次、管理方式。(3)司法官员的任职资格、职业保障和监督等司法人力资源管理(4)包括
宪法诉讼在内的诉讼制度设计,包括受案范围、审判模式、审级、证据制度、司法鉴定的地位、错误判决的救济与限度、司法不作为情况下的诉权保障、司法执行的模式、对仲裁、公证、外国裁判的监督和支持等等内容;(5)司法监督及危机管理;(6)司法财务管理、司法行政管理;(7)微观司法管理,包括微观司法组织内行为,如组织机构设置、财务后勤支持、司法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司法领导、司法腐败防治等;组织外功能和行为,主要是诉讼功能的发挥和裁判公正目标的实现。同时,研究审判为中心、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等;(8)司法管理的比较研究。可以大力借鉴、移植其国外的先进的司法科学管理经验与做法,提高我国微观司法管理水平。
以上内容,大致可分为司法政治管理(重要关注宪政视野的司法权力及相关权力的宏观配制、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以及国际司法关系等问题)、法院管理(法院内务管理、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法院结构、诉讼运行管理等内容)、诉讼相关因素的司法管理(主要包括检察管理、侦查管理、律师/公证管理、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等与法院诉讼运行密切相关的活动的管理)等三大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