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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面相——《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读后

  同时,杀人者之亲属要对受害人之亲属集体负责的“连坐”形式,也并非总是像现代某些学者描绘的一团漆黑暗无天日。在一个缺乏现代通讯技术,文字,没有现代社会的警察、法官等合法行使国家暴力的专职人员,没有切实可行的勘验、侦破、审讯技术和程序以及其他必备条件的初民社会中,高昂的信息费用决定了责任的承担形式。信息是监督的基础,信息不对称的刚性约束要求监督义务应配置给能以较低成本获得信息即具有信息成本比较优势的一方,比如说与杀人者朝夕相处的亲属。但是,信息优势人群并不一定有足够的动力履行监督义务,这时,如果规定亲属们对杀人者的枉行要“连坐”以改变他们行为选择的成本收益比,就能使之有充分的激励来监管与服务枉行者的不轨行为,大大降低了可能支付的监督、识别和控制成本。可以说,看似野蛮、愚昧的连坐实际上是“另一个很聪明的装置......通过这个装置,初民 社会为自己所缺乏的公共调查机构创造了一些替代。”(页201)当然,如果相关涉的的信息费用发生了变化,发现和惩罚枉行的概率收敛于1,那么“恶恶止于其身”的刑罚方式就会改变血亲复仇的优势地位,这时罪刑相称的概念才有可能从一种话语形态向非话语形态转化。
  在文中,波斯纳对博弈论工具创造性运用还有诸多体现,并激发起读者对不少固化认识的反思。在谈到初民社会宗教信仰生发出的种种奇怪说法时,他精辟地指出,这些常被今人视为巫术太盛、群氓无知的产品,如果我们中立地采取功能主义的视角就不难发现,它们起到了阻止人们掩盖罪行的功效。比如,在初民社会,人们相信,一个人在杀死某人之后不服从一个(公众)的清洗仪式,他就会浑身发痒,他会一直搔痒到死亡。这是诱使凶手暴露自己身份的特别装置。(页204,脚注)
  波斯纳的分析撕下了贴在神明判决、誓言证词一类做法上的标签。这一揭示非常重要,它简明扼要而又恰到好处的点出了古代社会种种做法得以形成的更深层次而又更为真实的原因、功能,同时也隐含地预示了它们在现代工商社会的命运。在古代社会,类似的信息披露装置极为常见,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像所罗门国王以“抢人法”智查真假孩子母亲[5],宋代陈述古利用“迷信说”(枉行者用手触摸“神钟”会发出响声)巧辨盗窃真犯[6]等等,这些魅力型的裁判者以自己非凡的智慧创设了一个个至今仍为后人津津乐道的身份自我暴露机制;还有被标上“野蛮”记号的神明裁判、水火决、誓言证词……甚至是惨不忍睹的“滚钉板”,在发现事实真相费用极高的条件下,这些为今人不屑的做法也都大致称职地完成了它们的功能——使嫌疑人、当事人把客观上暴露其真实状况的行为方式当成既定情形下的实现个体最优的理性选择,并与仲裁者先在的行为选择构成各方均无意也无力偏离的纳什均衡,从而以简单、便利的方法,最快速度、最大可能地诱使相关信息向外传递。随着技术的发展,更多更可靠也更有效的发现手段得以问世,这一均衡点就会由于外部约束条件的改变而被打破,并向新的均衡点趋进。也就是说,脱离了初民社会的语境,此类信息披露装置的功能就会慢慢萎缩,新的替代性设施就会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依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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