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此,波斯纳有充分理由结论说,初民社会的诸种特有制度是先民们在既定约束下的合理选择。比如,对不公行为求救济手段从报复演化到赔偿,波氏就认为,这并不是某种价值符号、某种道德宣言深入人心产生教化效用的结果,而应追本溯源地归结为财富的增长。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属没有足够的,超过它们的生存需要的大量物品使他们自己能够支付自己伤害的其他人,赔偿制度就不可能确立,更不可能运作。(页119)这里,剩余产品的出现是赔偿制度确立及运作的决定性变量,而该变量同时又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条件的增函数,二者成显著正相关关系。不管波斯纳本人是否意识到或是否愿意承认,上述的分析路数实际上暗合了唯物史观那个几乎被用滥,可是道理并没有过时的著名命题。
在对报应刑的解说中,波斯纳将博弈论的行话术语转换成读者易懂的日常语言,对报应刑得以存在的深层原因给出了有穿透力的说明。初民社会中,如果一个人杀害了另一个人,在报复阶段,杀人者之亲属受其株连跟着“背黑锅”,受害者亲属作为法律强制执行机制之替代履行报复义务。这种看来与现代社会里弥为珍视的人道、正义、罪刑相称的诸种理念如此不兼容的连带责任形式,,如果我们不抱历史虚无的“前见”,不戴有色眼镜先下结论后论证,而是将其复归到起源之特定时空的话,就会发现,这种集体责任形式或许是有效率的。一个没有足够剩余产品来养活专事审讯、逮捕、惩罚之职的公共产品生产者——公职人员的社会要想正常运转下去,法律强制执行机制的阙如势必要求一套功能大致相当的替代性装置——一套以有效震慑为核心的报复体系,以免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战争”的悲惨境地。古希腊表示复仇者的词是dikēphoros,字面含义是“带来正义的人”(页140),尽管复仇并非一个公共机制,但是这些正义使者令人可信的报复威胁也基本实现了语境下的正义——基本支撑了初民 社会的正常秩序。要想使威胁成为可以置信的震慑,根据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必须有一种信号传递装置(signaling institution)传递如下信息:报复行为实施收益>实施成本,采取报复行动是有效率的,是可欲的;而这种信息传递功能又是借助于一系列非常具体的因素得以履行:行为人生理特点,性格特质,关系网络等等。相对庞大的复仇群体以其规模上的优势显示了复仇者在报复成本上的相对低廉优势,并提高了报复收益与成本之差即净收益大于零的概率。这一信息的传递确立了外部观察者对于威胁可信程度的判断,报复者以其关系网络——在一个相对自给自足的社会中主要是亲属群体——确立令人置信的报复能力,这一能力可在没有公共执法部门的情形下保持足够的镇慑力,以稳定人们关于自身安全的基本预期。另一方面,从博弈的时间维度来看,由于复仇者众,彼此的预期寿命分布在不同区段,在复仇人数上的优势可能会把侥幸逃脱某次惩罚的杀人者拉入一个长期博弈场域,通过时间的延展加大了受惩罚的概率,从而改变意图行凶者对其行为的价格预期,最终为改变其行为选择提供有效激励。(对于一个理性人来说,如果是实施行为获致的收益不足以抵偿对方报复所丧失的收入流,那么它就倾向于安分守己而不是相反.[4])“君子报仇,十年不晚”,“革命自有后来人”一类耳熟能详的说法,实际上是通过时间之维增强了复仇之置信程度的形象总结。因此,不但是在波氏笔下的初民 社会,就是在不少“山高皇帝远”、国家权力鞭长莫及的现代山乡,人们认可的亲属群体也远远大于现代工商社会,这并不是山民偏好某种强调血缘亲缘的所谓“乡土文化”使然,而是个体对于安全的生物性本能需求与国家权力对乡土社会渗透程度之薄弱决定了他们的关系网络必定会延至“七大姑八大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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