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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的公共意识和行动能力是走向和谐社会的最深厚基础

民众的公共意识和行动能力是走向和谐社会的最深厚基础


田飞龙


【关键词】山西黑窑事件;公众参与;和谐社会
【全文】
  最近,山西黑窑事件受到了持续性、大范围的关注,据说近日总理专门召开国务会议听取该事件的初步调查报告。这无疑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见大事,它集中暴露了我们高速经济增长背后的粗放性特征和道德的滑坡。“青年文化评论”也在组织专题进行他讨论。关注是应该的,讨论是应该,我从这些关注和讨论中看出了我们社会正在成长的一种公共精神和道德焦虑。这是好事,道德到了这种程度还不焦虑。因此,无论是学理上的严格分析,还是道德立场的强力呼吁,都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
  有意思的是,今天参加一个“参与式城市管理”的项目研讨会。这是一个世行资助的,研究中国社会城市管理与公众参与的大型课题与计划,最终报告得等到今年十月份才能做出。我首先纳闷的是,参会的大多是政府官员、经济学家或社会学家,没有法学家。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这表明法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还没有足够的重视。但因为我导师的专长就是公众参与研究,因此他们所介绍的圆桌会议制度(正式的听证会制度)以及相关的程序和操作,我都很熟悉。但有些官员的发言确实不怎么样,以致我有一个半小时是瞌睡的。幸好,上午最后一个发言的别司长用公众参与的事例进行了说明,并让我对国家环保总局产生了好高感。发生在北京的几次重要的公众参与事件,例如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其中民众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素质、行动策略以及援引专家的方式,让我感觉中中国的普通民众不仅具备民主的基本素质,而且有可能创造自身独具特色的民主经验。但也有无奈,那就是即使经过了充分的公众参与程序,民众也表达了自身的利益诉求,但是作为利益相对方的电力公司仍然强行施工,而政府若干部门最终没有采纳居民的合理意见,好派出人员护卫施工。这里的三角关系值得寻味,在“政府——民众——企业”三角关系中,政府更多的被占据经济与信息优势的企业所俘获,服务于企业的特殊利益而非民众的公共利益。这是世界性的管制难题,也是行政过程民主化的瓶颈。这里涉及到公众参与的效力保障问题,即公众的参与以什么方式和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政府决策,公众的利益如何得到反映以及工中对于决策结果能够寻求怎样的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因此,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需要与司法审查的强化相配合,并且在参与能力上需要解决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公众利益组织化的问题。公众参与在中国还有非常大的理论研究及制度实践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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