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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制度在城管综合执法中的构建——由“米兰达忠告”思考我国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制度

  二、行政执法事前告知能够有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国民法律意识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公民还不十分了解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更无从谈起明确知晓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由于其执法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执法对象的很大一部分是社会弱势群体。这些群体中的大部分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他们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由于缺少法律意识都经常会采用抗法的形式进行抗拒。对于这些群体来说,要求他们通过自己学习法律来明确知晓自己的合法权利基本是不可能的,既然他们对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都不知道,那就更不用说让他们自己行使合法权利了。
  如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能够引入类似“米兰达忠告”的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制度,就能够最大限度的让行政相对人明确自己所具有的合法权利。可能这种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并不能让行政相对人完全明确其应有的权利,甚至这种事前告知可能会引起许多本不会出现的行政相对人滥用权利的情况。但是,从行政执法控权理论的出发,这种事前告知的确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执法情况的出现。我们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而怠于让其行使,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其通过合法途径行使其合法权利的通道,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当代行政法理论所绝对不允许的。
  无论行政相对人是否知道自己应当具有哪些权利,作为行政执法机关都应当进行权利告知或者说是向其宣告权利。根据法理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前应当推论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应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只有通过执法机关的权利告知或者说是宣告权利后,执法机关才能够认为当事人知晓了自己的权利。只有当事人知晓了自己的权利,才能行使这些属于自己的权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执法事前告知能够最大限度的有效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避免执法机关的执法违法。
  三、行政执法事前告知是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没有一部独立的《行政程序法》,但是我国的各种行政执法程序在多部实体法律法规中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事前权利告知的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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