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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不可侵夺

  姓氏在今天的中国其实主要只是具有传统的文化意义。与公民的自由权利相比,这点传统文化意义的社会价值应该是较小一些的。我们的选择应该是在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基础上保护传统文化,而不应该做相反的选择。
  公安部急于在公民姓名问题上做出规定,可能主要出于另一种原因,即为了户籍登记管理中对公民姓名管理的便利。据说目前中国人的姓名开始五花八门,出现多种形式,给从事户籍人口管理的行政部门带来相当的不便。因此,对登记进入人口户籍的公民姓名做出一些规范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要求应当以不损害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为限。
  在这一点上,政府和公民都应该分清人的一般社会使用名与户籍人口登记用名之间具有一定区别。
  一个公民可以有多个冠名,但登记入人口户籍的只能用一个冠名,且这一入籍冠名不宜任意更改,必须更改时必须依法更改。公民一般的社会用名可以有各种花式,但登记入户籍的用名只能使用共和国有关文字的法律法规确定可以正常使用的文字。例如,登记进入户籍的汉字人名,必须用传统以来为社会所确认的汉字,其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有简化的汉字就不得再用其繁体。公民的一般社会用名可以用注音字母,拼音字母,蒙、藏、维等文字,韩、日文字、英、法、俄、德、葡、梵、希腊、罗马、阿拉伯等各种文字,既可单用世界上现有的或自己生造的各类文字单构自己的冠名,也可用这各种文字混构自由的冠名,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的公民冠名应当一律使用中国文字,其中属于汉民族的公民应当一律使用汉字。这既是合理的,亦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不允许公民使用冷僻字冠名则是不合理亦不合法的。冷僻字冠名带来的麻烦是户籍人口登记部门因登记的技术条件不足而带来登记在录入、识别等方面的困难。但这种困难其实不是公民冠名用冷僻字造成的,而是政府行政部门相关管理技术落后造成的。政府不能以损害公民冠名的自由权利来满足自己工作便利的需要。
  “《姓名登记条例》应当以保障公民姓名权利的安全性为主要宗旨。”据说这是东南大学周佑勇教授的说法。这一说法的合理性在于把公民姓名权利的安全性理解为公民冠名自由权利的安全性。假如把保障公民姓名权利的安全性理解为保障公民冠名不受他人盗用、假冒等侵害,则《姓名登记条例》之类的规章是不可能达到这些功效的。所以,“凡是公民姓名的命名、使用和变更符合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都不应当加以限制,否则就是对私人权利的过度干预”,这种意义上的保障公民姓名权利的安全性,当然是正确的。但是,这种意义上的公民姓名权利安全性的保障要求,恰恰说明了《姓名登记条例》之类法规规章其实没有什么必要性。至于上文所讨论的户籍登记的公民冠名需要规范,其实只需在《户口登记条例》(亟待修订)之中增加相关条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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