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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制度设计

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制度设计


石佑启


【摘要】限制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的过度扩张,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赖于有效的制度设计,需通过发展和完善公法来准确界定公益的范围,设立正当的法律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等,使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既有利于社会义务的履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又能保障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制度设计
【全文】
  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可能来自其他个人与组织,也可能来自政府。而来自政府的侵犯是私有财产安全的最大威胁。公法作为规范和控制政府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承担着神圣的使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公法制度,为政府设定权力行使的边界、权力运行的程序及事后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侵入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为保护私有财产权构建一个有效的制度平台,这是未来立法的基本走向。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一、 关于公益范围的制度设计
  公益即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它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不仅表现为受益对象的不确定,也表现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各种形式的限制私有财产权的活动都可能被称之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使得“公共利益”成为一个高度抽象、难于确定、易生歧义的概念。德国学者将“公共”和“利益”分开来探讨公共利益的概念。判断“公共”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开放性,即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地进出某一团体,无须有特别条件的限制,该团体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其内之人,不具有排他性;二是数量上须达一定多数。“利益”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评判”。利益的形成及利益的认定,应以当时“客观事实”为依据。所谓“客观”是由大多数人的评价而产生的。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此客观标准应为法的秩序,因为法律制度中包含的重要目标,如宪法所揭示的理念,像人身自由、意见自由、职业自由、平等权以及财产权之保障、国家的民主和社会体制、依法行政之原理。因此,公益的内容必须弹性地由社会、国家法秩序的价值概念来决定。[1](P156-158)在德国财产权保障的司法实践中,“公共福利”的原理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调和性的共存而排除对他人自由的侵犯的原理,在此一般适用于作为人格自由所不可或缺的前提的财产权;二是为了连带性的共存而实现他人的自由,主要适用于其他的财产权。据此,德国对不同性质和种类的财产权的限制,采取了不同的条件和态度。[2](P200-201)
  法国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既反映在立法中,也反映在判例中。[3](P372)在19世纪法国公共利益的需要最初主要指公共工程建设的需要。到了20世纪,公共利益的需要已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指公共的、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还包括间接的、能够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需要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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