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会关系与需要的真实反馈,在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中,由于重公权、轻私权,以致在契约、职业、商业法制领域缺乏创建。这是和中国传统法律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以土地为根基、“重农抑商”的农业生产模式相适应的。中国传统法律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或者运用国家制定法中零散的民事法律条款,或者采取刑事手段,或则以礼俗、宗族法为依据。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私权观念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与中国相比,西方国家在中世纪就已经兴起了独立的工商城市。当工业文明以不可阻挡之势向现代社会逼进之时,西方资产阶级顺应时代的需求,在法律中规定了大量契约、物权、债权、信贷、破产、海商等方面的民商规则。可见,西方近代的法制文明一开始就与城市工商业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根本性变化,必然带来对于新的法律的广泛需求,以及法文化的交流与互动。同样,在19世纪末的中国,为了实现救亡图存、富国强兵这一摆在中国人面前的艰巨任务,有识之士提出了“实业救国”、“商业富民”的方略。在洋务运动中还产生了官府独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民商独办等不同方式的实业救国方式。商业活动的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如:确立民商事主体的平等身份、保护商业行为等等。也正因为如此,清末变法修律是以商事法律的制定为起点的。
由此可见,正是基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型,才有可能建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模式和法律体系。可以说,中国法制的近代化的经济动力是不可以忽视的。
第三,传统法文化所处的不变亦变的境地支持着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中国传统法制与西方近代法制有着明显的时代落差。在落差中抛弃落后,吸收先进是一种文明进化的规律或本能。鸦片战争以后,西方的资产阶级法文化通过各种渠道输入到中国。震撼着维系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制。西方法文化中的正义、自由、权利、平等、法治、分权制衡、主体意识、权利本位、注重人格、罪刑法定等等,逐渐成为中国人寻求的价值目标和中国法文化急于充实和修正的部分。面对强大的西方法文化的冲击与挑战,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处于一种不变亦变的境地,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正是被一种异己的法文化所推动的。
(二)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特殊动因
中国法制的近代化,除了来自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基本结构变迁所形成的历史必然性以外,还有其特定国情所形成的特殊动因。
首先,从中国社会内部来看,鸦片战争前后,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已使传统法制无法满足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
中国传统法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小农经济以及建立在这种经济结构之上的乡土社会。人口的数量不大,而且很少流动性,法律基本上可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历史发展到清代,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人口迅速增加,至鸦片战争前夕,已达4亿左右。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社会关系变得复杂化,与“户婚田土钱债”相关的民事纠纷所占的比重逐渐加大,这就要求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律作出回应。
其中之二就是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从而导致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自五口通商以后,门户洞开,海陆离埠,逐年增辟,加以交通之进步,机械之勃兴,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与各国相通,昔之荒野僻壤,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给人多,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 中国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革,使得整个社会内部充满动荡与不安。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诉讼频仍和积案剧增。而在积案中,民事案件逐渐上升,占据了大多数。
可见人口的增长,经济结构的变化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都要求法律作出回应,这成为中国法律向近代转型的内部动因。
其次,从中国近代社会所面临的外部压力来看,收回列强攫取的领事裁判权成为中国启动法制近代化的外部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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